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长治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11月21日印发的《长治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长政办发〔2017〕152号)同时废止。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为建立健全全市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长治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指挥机构

长治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长治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为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行动。

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及县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

当发生一般、较大自然灾害时,由所在县区成立自然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指导、支持受灾县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市总指挥部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综合协调、灾情评估、抢险救援、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和生活救助等专项工作组,并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具体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参与现场应急救助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涉灾各部门承担自然灾害防治的主要责任,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能,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法规和规定的制定,落实防灾减灾救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要求,负责本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完成市减灾委及减灾委办公室交办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任务,并在具体防灾减灾救灾中做好以下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引导社会舆论。

(2)市委网信办:负责加强涉自然灾害网络舆情的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组织协调涉事地区和部门妥善应对处置网络舆情;负责组织协调市属新闻网络平台及时发布抢险救灾恢复重建有关情况,正确引导网络舆论。

(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争取损毁项目灾后重建资金,协调有关项目建设;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食的储备、调拨和供应工作;协调应急物资储备相关工作。

(4)市教育局: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受灾学校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等工作,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及相关修建工作;负责指导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师生员工防灾减灾知识教育培训及应急演练。

(5)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实施重大防灾减灾救灾科研项目。

(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应急医药储备的调拨保障,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应急物资的生产组织工作,负责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7)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和协调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社会安全稳定;负责做好交通疏导、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通畅;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8)市民政局:依法对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各县区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指导事发地因灾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9)市司法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政策制定和修订工作。

(10)市财政局: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财力状况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1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奖励优待、受灾群众就业等工作。

(12)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排查工作;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普适型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治理;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1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指导灾区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

(1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做好市政道路设施的建设维护;出现险情时,第一时间组织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城区排水防涝水平。

(1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修复中断的道路,保障交通畅通;负责管辖区域的内河交通安全,指导协调水上搜救工作;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组织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

(16)市水利局:负责掌握全市的水情、旱情,承担水情、旱情监测工作。指导全市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极端天气期间重要水利工程调度工作。协助受灾乡镇做好大中型水库库区受灾移民的安置、救灾工作。

(17)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冷热害预报和防治的指导工作,负责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的指导工作;掌握农业受灾面积及损失情况,帮助、指导受灾群众搞好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做好灾区种苗供应工作;负责指导制定合理的农业生产规划,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

(18)市商务局:负责相关商品应急监测和对保供骨干企业重要生活物资市场调研和预测工作。

(19)市文化和旅游局:配合景区主管部门指导A级旅游景区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工作。

(20)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开展疫情和饮用水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开展防灾减灾卫生防疫应急演练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心理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21)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灾情管理工作,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级划拨和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市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各县区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22)市审计局:负责对减灾救灾款物接收、使用和发放进行审计监督。

(23)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海外地区救灾捐赠的协调和记者的联络、接待、管理工作。

(2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负责灾区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加强灾区食品安全工作;负责全市特种设备的综合监管工作;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25)市体育局:负责灾后体育设施的恢复重建,负责提供基础统计数据,协助做好灾情数据分析、汇总工作。

(26)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基础统计数据,协助做好灾情数据分析、汇总工作。

(27)市医疗保障局:负责指导灾区落实医疗保障政策,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

(28)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9)市信访局:负责接待因灾受灾上访群众,做好政策解读和劝解工作。

(30)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协调银行为灾情抢险救援、灾后重建提供专项贷款。

(31)市能源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的新建能源设施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指导灾区做好电力基础设施治理工作。

(32)市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做好损毁人防设施恢复重建的规划工作。

(33)市乡村振兴局:按照程序将受灾困难群众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管理,落实各项帮扶措施,防止因灾返贫。

(34)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指导协调中小企业做好灾后修复、重建等工作。

(35)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协助做好部分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并按照调拨命令程序,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

(36)市防震减灾中心: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预警、震情跟踪与分析研判,提出地震应急响应等级建议,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参与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37)市气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抢险救灾期间天气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做好防灾减灾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38)市公路局:负责组织抢修因灾中断的国道、省道等公路,确保道路畅通;指导协调从省道、国道等公路运送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

(39)人行长治市中心支行:负责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对灾区建设和灾民生活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

(40)市水文水资源勘测站:负责及时向所在地减灾委提供雨情、水情、墒情监测信息及有关洪水预报。

(41)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42)市红十字会: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发捐赠款物,参与减灾救灾备灾及灾后重建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43)市慈善总会:建立、筹募和管理慈善资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44)共青团长治市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共青团志愿者队伍参与灾害救灾、恢复重建,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45)长治海关:监管辖区内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人员、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承担卫生检疫、动植物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46)银保监长治分局:督促指导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投保伤亡人员和受损财产的查勘和理赔工作。

(47)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灾害重建道路交通安全保障,负责打通受灾救灾绿色通道,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

(48)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49)长治军分区:负责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地方抢险救灾,必要时应市减灾委请求,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0)市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

(51)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52)市通信建设联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通信的应急保障工作和灾后通信设施抢修恢复工作。

(53)长治机场:负责组织协调救灾救援物资、器械的航空运输保障工作。

(54)国网长治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55)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负责分别组织各电信运营企业开展抢险救灾通信的应急保障工作和灾后通信设施恢复抢修工作。

(56)月山工务段:负责救灾物资的铁路运输调度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市气象、水利、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防震减灾中心等部门及时向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现有地理信息数据。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级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监测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和研判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协调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和铁路、民航、高速等企业,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7)视情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乡村、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灾情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级政府、市应急管理局,10人以上的同时上报省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上报市政府,同时上报省应急管理部门,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省政府。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灾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核后续报”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1.2  灾情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每日10时前汇总行政区域内截至前一日24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每日12时前汇总行政区域内灾情信息,向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4.1.3  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省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重大灾害核报信息及时报告市政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4.1.4  对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5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总指挥部(减灾委)或其办公室要视情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宣传、网信、广电等部门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市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响应启动条件见附件。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由市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启动Ⅰ级响应。

5.1.2  响应措施

市委、市政府领导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人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会商会,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县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委、市政府领导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人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积极争取中央、省级灾后重建资金,及时下达中央、省级灾后重建投资计划。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和铁路、民航、高速等企业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长治军分区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政府请求,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驻军、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

(6)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信局负责紧急状态下重要物资生产组织工作,负责市级医药储备应急调拨,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7)根据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的统一部署,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县或者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应急管理局、受灾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常务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2.2  响应措施

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常务副总指挥或委托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常务副总指挥或委托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会商会,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县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积极争取中央、省级灾后重建资金,及时下达中央、省级灾后重建投资计划。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和铁路、民航、高速等企业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长治军分区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政府请求,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驻军、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

(6)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根据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的统一部署,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3.2  响应措施

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负责人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县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积极争取中央、省级灾后重建资金,及时下达中央、省级灾后重建投资计划。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和铁路、民航、高速等企业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长治军分区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政府请求,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驻军、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

(6)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受灾县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县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负责人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2  响应措施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时下达市级救灾应急补助,并积极争取中央、省级灾后重建资金,及时下达中央、省级灾后重建投资计划。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长治军分区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政府请求,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驻军、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

(6)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受灾县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县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5.7  响应协同衔接

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涉灾的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应与市级响应级别协同衔接。

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由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予以规定,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发生后,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

6.1.3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县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县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受灾县区救助工作情况,组织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的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市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3  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向上级申请冬春生活救助资金,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粮食衣被等问题,开展全市冬春救助工作绩效评估。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粮食供应等政策。

6.2.5  受灾县区要严格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小组提名、村(居)委会民主评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冬春救助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救助工作绩效。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本县区完成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的,应将资金申请报告、倒损住房需重建台账报送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

6.3.2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3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评估结果,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报市政府通过后下达。

6.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级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县区应急管理局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报告后,通过组织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3.5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做好重建项目选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5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各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县区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市、县级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市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资金并及时下达,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救灾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应急部门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事项:

(1)灾害应急救助资金。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2)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资金。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3)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4)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5)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救灾资金不得用于与自然灾害无关的救助和节日慰问等。

7.1.5  市、县级财政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监督,并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市级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并加强对弱势(老、弱、病、残)群体的应急物资保障,尤其面向儿童需求的重要应急物资得到充分满足。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原则上,各级储备的抢险类物资至少要满足本级应对较大灾害的需要;生活类物资至少要满足启动本级Ⅳ级救灾应急救助响应所设转移安置人数条件的需要。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应急物资保障信息系统,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2.4  人民政府采购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照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规定组织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紧急抢救、紧急转移安置和临时性救助的紧急采购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2.5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定向捐助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收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收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7.2.6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

7.2.7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收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受灾地区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收救助款物的数额和使用情况。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级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草、防震减灾、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2  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防震减灾、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7.8.1  组织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  组织开展对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  预案演练

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11月21日印发的《长治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长政办发〔2017〕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1:长治市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启动条件

附件2:长治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体系

附件3:名词解释

附件4:抢险类主要物资品种参考目录

附件5:生活类主要物资品种参考目录

图文解读:《长治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