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长治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发展,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的通知》(〔2020〕48)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和关于养老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总体思路和要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优化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深度融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模式。着力补齐城市居家养老和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大力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和医养结合深入发展,积极发展智慧养老和养老产业。大幅提升全市基本养老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养老产业发展,不断提高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城市居家养老服务能力

  1.实施城镇社区养老幸福工程。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列入本级民生工程。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进社区资源共享,充分盘活闲置资产,按照“经济实用、方便服务”的原则,为社区科学配置养老服务中心(站)。场所免费使用或租赁合同期限不少于5年,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00—2000平米,内嵌10张以上养老床位,以满足社区老年人基本需求为标准,积极打造“一刻钟养老服务圈”。引导鼓励更多社会资本进入,举办社区老年餐厅、嵌入式托老机构等养老服务项目。(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县区政府负责)

  2.实施社区居家养老示范引领工程。在潞州区选择2—3个老龄化程度较高的社区实施市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积极打造标准化社区养老服务示范典型,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专业化养老服务需求,带动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向规范化、精准化、品牌化迈进。(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防办和潞州区人民政府负责)

  3.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建设。坚持政府补贴、市场运作的原则,实现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不断技术升级和服务创新。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等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为老年人提供进家入户式的助医、助养、助餐、助洁、助急、助行“六助”服务。各县区要加大平台建设力度,到2025年,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全覆盖。(市民政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

  4.抓好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管理。对管理好、服务好、运营好的照料中心,每年动态优选示范点,在县区财政足额拨付3万元运行补贴的基础上,市本级财政每个奖补1万元,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鼓励有条件的村把照料中心与村卫生所同步设置,实现资源共享,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鼓励并支持社会组织、农民协会、养老服务机构等参与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行管理,重点扶持以县为区域,连片管理、连锁运行,形成品牌化、连锁化的服务机构。(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5.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推广武乡县以县级中心敬老院带动三个区域性敬老院的“1+N”集中供养模式,各县区要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敬老院整合升级改造方案,统筹整合资源,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每个县区至少建有一所以农村特困失能、残疾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层面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满足有意愿入住特困人员的供养需求。同时,充分调动社会资源,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提高对特困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6.稳步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各县区要完善健全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工作机制,积极防范和及时发现意外风险。掌握独居、空巢等老年人实时情况,要因地制宜,在村域范围开展村组睦邻点,推进“不离乡土、不离乡邻、不离乡音、不离乡情”的互助式养老服务、老年人集中居住互助养老等农村居家养老互助模式。鼓励社会组织、志愿服务队伍等积极参与“一帮一”关爱对接,为农村独居、空巢等老年人提供帮助。(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提升养老服务功能品质

  7.编研养老服务地方标准。围绕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和医养结合,从通用基础标准、服务提供标准和服务保障标准三个方面,制定养老服务地方标准。进一步建立健全覆盖养老服务通用基础、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服务质量规范、养老服务评价、老年人照护服务、老年人照护等级评定、支撑保障和老年用品等21个方面的标准体系,提高标准体系的协调性、自洽性,加强标准应用的整体性、配套性。到2025年,形成体系完善、结构优化、适度超前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负责)

  8.提高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立服务质量日常监测机制和风险防控体系,全面开展质量隐患整治工作,对照问题清单逐一挂号销账,确保养老院全部整治过关。全面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实施“明厨亮灶”工程,加强养老服务机构食堂硬件改造和软件提升,打造养老机构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网络,健全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9.持续深化医养结合工作。进一步打通医养资源,完善激励机制,支持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以多种形式开展合作。一是备案管理。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等,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开展区域卫生规划时要为养老服务机构举办或内设医疗机构留出空间,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站或其他医疗设施同址或邻近设置。二是纳入医保。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养老服务机构举办和内设医疗机构特点,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协议管理规定,依法严格监管。三是医中有养。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鼓励乡镇卫生院开展养老服务,推动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与村卫生室一体化发展。四是签约服务。在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普遍开通双向转接绿色通道。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有条件的地区可支持家庭医生出诊为老年人服务。(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0.积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扩大养老责任险覆盖范围,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服务综合责任险。积极开展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适时启动。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与长期护理服务体系有机衔接,鼓励保险公司设置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老年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长治银保监分局负责)

  (四)大力发展康养产业

  11.实施“一县一品”工程。围绕“康养山西、夏养山西”品牌要求,按照特色化、市场化、生态化、品牌化“四化”同步原则,打造产品过硬、服务优质、特色鲜明、生态环境优美、可持续发展、收益良好的特色康养品牌,树立“一县一品”标杆,在全国、全省叫响“避暑度假、无扇之城”康养品牌。(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县区人民政府)

  12.做大做强康养产业。充分利用我市医疗医药、自然山水、文化旅游、保健食用品资源,紧紧围绕实施重大项目谋划,通过政策扶持和投资拉动,加快建设一批康养社区、康养小镇、康养民宿和森林康养基地。坚持核心区域和重点区域相结合辐射全域的发展理念,打造“一谷、两地、外环带、多功能”的康养产业布局,实现健康谷引领、基地支撑、环带集聚、功能板块协同,构建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功能完善、全域健康共建的长治市健康产业体系。鼓励房地产业与康养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康养项目,有条件的县区可在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试点配建一定比例的养老公寓等,物业服务企业要与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密切协作,并为其提供便利服务。积极与太原、晋城、河南、河北及长三角地区对接交流,吸引周边省市老年人来我市旅居养生、抱团养老。(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深化“放管服效”改革

  13.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依法落实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制度,实行市场主体投资养老服务“零门槛”。在审批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同时向民政部门备案。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审批部门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非本地投资者(含外资)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当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4.支持多业态多模式发展养老服务。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PPP等模式投资养老服务,鼓励举办规模化、连锁化、集团化养老企业。积极落实城企协同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行动计划。聚焦减税降费,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为社区提供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可享受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和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5.培育养老服务品牌。着力打造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品牌,为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同时,对养老服务品牌商标依法加强保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6.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原则上,今后新建的、已建成尚未投入使用的和运营效果不好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要采取公办民营模式。力争全市养老机构中,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公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所占比例基本达到70%以上。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特别是参与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敬老院)改制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改革,在满足特困人员、经济困难失能(含失智)老年人、失独家庭老年人需求等条件下,其余床位可向社会开放。公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方应定期向委托部门报告机构资产情况、运营情况,及时报告突发重大情况。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7.解决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审验问题。依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对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依法尽快办理。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推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注重分类引导。推动养老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隐患自查自改,提升自我管理水平。抓好农村敬老院消防安全工作。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多数是利用闲置房屋或旧房维修改造而成。为确保此类养老服务设施的消防安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分类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相关手续。(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8.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强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及虐老、欺老等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提升老年人抵御欺诈销售的意识和能力。鼓励群众提供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线索,严厉查处非法集资行为。(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行长治市中心支行、长治银保监分局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保障措施

  19.拓宽融资渠道。信贷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允许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对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化、规范化程度高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保险支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适度拓宽保险资金投资建设养老项目资金来源。政策银行支持。加强与政府部门、医疗系统和投资主体的沟通,建立支持养老服务工作联动机制,加强融资模式创新,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优先支持重点项目范围内的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项目。(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人行长治市中心支行、长治银保监分局负责)

  20.加大财政支持。落实相关补贴政策。财政部门应落实好建设补助、运营补贴、贷款贴息、民办公助等补贴政策。市级财政主要落实建设补助、贷款贴息配套和民办养老机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县级财政主要落实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贴、城市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行补贴和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对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入住的上述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落实省社区居家养老3A级评级制度,按照服务内容、服务规模、服务质量3项指标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进行3A级综合评估,有条件的县区按照综合评估级别,每年分别给予不低于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运营补贴;按照机构收住半失能、失能老年人情况,将床位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50元、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300元。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各县区要将社区80岁以上老人,低保家庭中的60岁以上失能老人,70岁以上独居、空巢老人等特殊群体纳入养老服务对象,按照服务对象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安排经费,用于购买上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项目,不断满足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消费。(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1.落实税费优惠。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公益性捐赠发生的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至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内外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各县区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全额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包括自然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和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防办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2.保障用地需求。编制长治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经批准后按程序纳入市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对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不足或规划滞后的,应在县、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予以完善,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颁发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规划和自然资源、民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划拨用地政策。鼓励各县区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可以出租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民政局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3.落实“四同步”规则。新建住宅小区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要求,落实完善“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工作规则,配建养老服务场所,对配套建设不达标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民政局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4.盘活闲置资源。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通过政府回购、租赁和国有闲置资产收回等方式补上养老设施欠账。探索将空置的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用于开展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务。在企业、政府和事业单位腾退的用地、用房中选取适宜的优先用于社区养老服务。各县区政府要制定将闲置设施整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整合改造中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法加快办理登记手续。推进国有企业所属培训中心和疗养机构改革,对具备条件的加快资源整合、集中运营,用于提供养老服务。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5.实施适老化改造。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引导城乡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乡村振兴局、市残联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6.加快人才培养。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使其掌握养老服务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按规定授予荣誉称号,并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的社会宣传。推动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养老护理、中医养生等相关专业。把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养老服务机构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新招用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也可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补贴范围。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开发就业见习岗位,接收符合条件的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按规定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7.发展老年教育。优先发展社区老年教育,鼓励各级老年大学向社区拓展,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鼓励各类教育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鼓励有职称和专业水平的老年人发挥余热,为社区老年人传授知识和技能。(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负责)

  28.健全工作机制。市县区要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将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落实养老服务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县区,在安排财政补助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要充实、加强基层养老工作力量,强化区域养老服务资源统筹管理。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牵头到位、协同配合、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附件:1.重点任务分工

       2.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图文解读:《长治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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