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长治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9年8月20日印发的《长治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长政办发〔2009〕136号)和原部门预案同时废止。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建立健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机制,使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更加科学、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和《长治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依法科学、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平战结合、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事故。

以下情况不适用本预案:

(1)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

(2)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发生事故时;

(3)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发生事故时。

1.5  事故分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2。

2  应急指挥体系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县两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指 挥 长:分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长治供电公司、中国移动长治分公司、中国联通长治分公司、中国电信长治分公司等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实际,指挥长可抽调相关市直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市指挥部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市指挥部是应对本市行政区域较大特种设备事故的主体,指导县、区应对本级行政区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跨县区的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由市指挥部负责协调。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设立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2.2  现场指挥部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市现场指挥部下设抢险救援组、医学救护组、社会稳定组、协调保障组、环境监测组、技术专家组、善后工作组等7个工作组。各组的设立及人员组成可结合工作实际调整,可吸收县级指挥部人员和救援人员参加。

2.2.1  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气象局,事发地人民政府,事故救援专家和事故发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职责: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协调应急资源、救援力量;对事故伤员实施医疗救治;预防次生事故发生;提供有关事故现场信息;组织协调现场交通、通讯和装备,对事故救援需求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置意见,组织有关人员实施经市指挥部确定的抢险救援方案等。

2.2.2  医学救护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职责:指挥调度医疗卫生力量,确定定点医院,协调调派专家,展开伤病员抢救、转运和院内救治;为指挥、抢救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保障。

2.2.3  社会稳定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警戒、治安管理、人员转移、交通管制和现场秩序维持等工作。

2.2.4  协调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国网长治供电公司、中国移动长治分公司、中国联通长治分公司、中国电信长治分公司,事发地人民政府。

职责:负责事故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交通、电力、通信、物资、器材、生活保障以及市指挥部会议组织和公文处理等工作。

2.2.5  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环境、气象等应急监测工作,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

2.2.6  技术专家组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事发地人民政府。

职责:研判事故险情和趋势,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撑。

2.2.7  善后工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

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职责:负责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3  风险监测与防控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要根据外部环境与内部条件的变化,通过对风险表征指标的观测,开展风险信息采集,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预测和管控;对列为重大危险源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实时监测,及时掌握和发现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托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体系、舆情监控系统,建立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化平台,开展各类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风险信息的收集、研判;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实施挂牌督办,实时跟踪;建立动态监管网络,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市、县(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检验的信息互通共享,遇有异常情况,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每年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4  风险预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发现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或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布一级预警(红色)、二级预警(橙色)、三级预警(黄色)、四级预警(蓝色)。预警级别启动条件及措施见附件4。

预警信息发布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当风险预警具备解除条件,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解除预警。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按照事故级别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首次报告时可以先简要报告,做好续报,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事件发展态势及处置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核查信息,信息确认后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同时按规定上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委、市政府,同时积极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5.2  先期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防止事故扩大。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市直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先期处置包括:

(1)抢救遇难、遇险人员;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维护事故现场的秩序;

(3)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包括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范围、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4)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特性,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源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及时有效控制事故扩大,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5)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危害、气象条件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按规定设立工作区域,包括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6)做好扩大应急准备。

5.3  应急响应 

特种设备事故市级响应根据事态严重程度与事态需要从低到高设定为三级、二级和一级三个响应等级。

5.3.1  三级响应

5.3.1.1  三级响应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三级响应:

(1)发生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2)市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3.1.2  应急处置措施

三级响应以县级处置为主,市指挥部根据县级指挥部的请求派出相关人员、技术专家,给予支持帮助,同时开展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

(2)加强事故处置信息的收集、分析,提出应对建议;

(3)做好扩大应急的准备。

5.3.2  二级响应

5.3.2.1  二级响应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启动二级响应:

(1)发生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2)市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3.2.2  应急处置措施

市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救援工作;随时掌握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视情协调增派有关救援力量。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带领相关成员单位领导和有关专家到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开展救援等处置工作;

(2)开展事故会商,分析研判事故形势,研究制定事故救援方案、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及时调整救援方案;

(3)做好交通、通讯、医疗、消防、电力等应急保障工作;

(4)加强对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和安全处置工作,防范次生事故;

(5)加强气象条件服务,视情况调整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

(6)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和省、市领导的相关指示批示精神,统一信息发布,正确引导舆论报道;

(7)做好扩大应急的准备,市指挥部可视情况请上级协助做出响应处置。

5.3.3  一级响应

5.3.3.1  一级响应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指挥长向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建议总指挥启动一级响应:

(1)发生造成6人以上死亡,或者30人以上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2)市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3.3.2  应急处置措施

在做好二级响应重点工作基础上,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

(2)市指挥部指挥长带领相关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到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依分工开展事故会商,分析研判事故形势,研究制定事故处置方案和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可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及时调整救援方案;

(3)积极配合国家、省指挥部工作组,认真落实相应的工作;

(4)决定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其他重大事项。

5.4  响应终止

在事故现场得到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生态环境等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评估,直至环境符合安全要求标准,消除次生、衍生事故发生的隐患后,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确认危害消除时,经市指挥部确认,终止市级应急响应。必要时,视情况留专人负责协助县级指挥部做好后续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与救援队伍建设,保障预案启动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力量还包括其他社会各行业的应急救援力量,志愿者队伍等。

6.2  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3  装备与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补充和更新。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4  技术保障

市指挥部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特种设备应急专家库,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提供技术保障。

7  后期处置

7.1  评估总结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分析总结事故发生的原因、动用的应急资源、应急处置情况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7.2  后期处置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收集、汇总、核实应急处置信息,统一向社会发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并做好响应终止后的相关工作。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  宣传和培训

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

市、县(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

8.2  演练

市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行业、单位的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事故: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8月20日印发的《长治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长政办发〔2009〕136号)和原长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11月11日印发的《长治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长质监局发〔2016〕137号)同时废止。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长治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程序流程图.doc

附件2:特种设备事故分级标准.doc

附件3:长治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doc

附件4:长治市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及预警措施.doc


   图文解读:《长治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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