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市局各相关科室:
为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惩戒失信和激励守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现将应急管理部门重点监管行业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应急管理部门重点监管行业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中办发〔2022〕25号)、《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应急管理部门重点监管行业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晋应急发〔2023〕244号)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部门直接管理的依法注册、以独立法人为单位的煤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尾矿库)、冶金工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第三条 各相关企业应诚实守信,向主管部门、职工及社会公开承诺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 鼓励新闻媒体、企业员工和群众举报企业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披露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安全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分级
第六条 按照《山西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办法》 (晋政办发〔2021〕9号)规定,各行业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即为企业的安全生产信用分级监管部门。
第七条 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取证企业,自取证之日起)30日内,纳入安全生产信用分级监管。
第三章 分类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直接监管的企业进行安全生产信用分类,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将企业信用从优到差依次划分为优秀(A)、良好(B)、中等(C)、差(D)四类九级。
类别 |
分值 |
信用情况 |
释义 |
等级 |
A |
85<X≤100 |
优秀 |
年度内未发现或有少量轻微信用负面记录 |
95<X≤100为A1级85<X≤95 为A2级 |
B |
65<X≤85 |
良好 |
年度内未发现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且各类负面信用记录数量较少 |
80<X≤85为B1级70<X≤80为B2级65<X≤70为B3级 |
C |
40<X≤65 |
中等 |
年度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或负面信用记录数量较多 |
60<X≤65为C1级50<X≤60为C2级40<X≤50为C3级 |
D |
0≤X≤40 |
差 |
年度内列入联合惩戒名单或黑名单 |
0≤X≤40为D级 |
第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初次评定,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企业按照(附件1) 进行自评,2个月内将自评表,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二)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应于2024年底前完成所有相关企业初次分类评定工作,并在本机关网站进行公示,2025年底前,实现信用评价结果的综合有效应用。
第十条 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取证企业,自取证之日起)1年内,纳入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监管。
第四章 分类调整
第十一条 企业的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对本年度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类别作出调整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在次年2月底前集中公告1次。
第十二条 企业每年应开展1次自评信用分类工作,根据自评结果,随时申请调整等级评定复核; 由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改变企业信用类别。
第十三条 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重新确定其信用类别。
(一) 当年发生导致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 企业未落实行业重大事项报告要求的;
(三)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有失信行为或负面信用记录的;
(四) 其他应当调整信用风险情形的。
第十四条 已纳入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企业提出申请或者负责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依职权决定,退出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一) 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二) 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三) 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取缔的;
(四)其他应当退出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信用分类评定结果,结合安全生产分级分类情况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
(一)对A类(优秀)企业实行服务指导,颁发诚信企业荣誉证书,原则上减少检查频次;
(二)对B类(良好)企业实行日常监管,原则上每年进行随机检查;
(三)对C类(中等)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原则上每年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四)对D类(差)企业实行盯守监管,暂停项目审批和改、扩建工程事项;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落实整改措施不得生产作业;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完成分类评定工作的或连续三年评定为C类的企业将纳入联合惩戒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评定办法,并建立健全本级监管企业的档案信息,实现全市监管企业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一企一档”并实时更新。
第十八条 市应急管理局各相关科室,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 30日前,分两次将本行业上半年和下半年拟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企业名单,汇总后报送市局调查评估科。
第十九条 市应急管理局将不定期督查各县区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情况,重点检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和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信用分类评定评分表
2.企业安全生产信用分类评定等级申请表
附表1
企业安全生产信用分类评定评分表
类别 |
项目(分值) |
评估内容 |
扣分值 |
生产安全事故 |
30 |
发生一般事故的,扣10分。 |
|
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扣10分。 |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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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20 |
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但拒不执行、逃避执行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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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一般行政处罚的,一次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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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一次扣7分。 |
|||
履职情况 |
40 |
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要求履职的,扣20分。 |
|
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未按照要求履职的,扣10分。 |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要求履职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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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
10 |
未公开向社会承诺,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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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扣5分。 |
备注 |
1.总分值为100分;2.每条内容可以累计扣分, 项目分值扣完为止, 最低0分。 |
累计扣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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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直接判定为D类(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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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 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不及时整改, 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 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 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 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 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伪造有关证据资料, 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未配对的括号或引号!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 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直接判定为D类(纳入“黑名单”管理) |
|||
(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
附表 2
企业安全生产信用分类评定等级申请表
企业名称(公章) |
所属 (市) |
所属(县、区) |
注册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证号 |
主要负责人姓名 |
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行业类别(煤矿、危化、非煤、冶金工贸) |
申请等级(A、B、C、D) |
备注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时间:
1.文件解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