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市直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小组,市直监管煤矿: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我市矿山安全监管专员队伍已经组建完毕,陆续到岗履职。为充分发挥监管专员队伍“前哨”和“眼睛”作用,扎实做好矿山安全现场监管工作,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一矿一表、对表检查”要求,扎实开展常态化现场监管

全市矿山安全监管专员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29号)和《长治市矿山安全监管专员现场检查工作表》要求,按“一矿一表、对表检查”的要求,做到每组每周至少对所监管的矿山企业巡回检查1次,每月全覆盖巡回检查矿山所有生产作业场所、系统至少一次。每次检查要紧盯矿山重大灾害治理、重大安全风险管控、采掘安排部署、作业现场安全条件、关键岗位人员规范操作、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内容,如实填写《长治市矿山安全监管专员现场检查工作表》,下达《现场监管意见书》,提出整改建议和要求,督促企业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处理;发现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可能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责令被监管矿山企业立即停产撤人,并及时向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二、采取远程监管手段,全面掌握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全市矿山安全监管专员要全面使用全省统一的矿山安全监管专员APP,上线完成监管签到、取证、信息上传等工作。一般情况下,矿山安全监管专员要通过矿山安全监管专员APP、电话询问、网络传输实证信息等远程巡查方式,及时了解矿山关键安全生产动态信息,每周不少于3次。国家重大节假日或重点时段,应加大远程监管力度,随时掌握所监管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

三、主动融入各级各类安全检查,构建“多方联动、多层协同”工作格局

为深入纠治涉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过多过频、多头执法问题,减轻企业负担,各级各类安全检查要统筹考虑,构建协同联动机制。监管专员小组制定的检查计划要与上级执法计划衔接主动配合上级部门同步开展安全检查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所有执法检查、专项检查、驻矿精查和各类专家会诊等,要提前告知矿山安全监管专员一并全程参加;检查发现的风险隐患,要第一时间移交监管专员小组,监管专员小组负责监督企业整改事故隐患。

四、加强安全协管员建设与管理,发挥现场盯守优势

原市属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人员按照自愿原则,过渡为煤矿安全协管员,配合市属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做好现场安全监管工作。各县、区配备的煤矿安全协管员(包括安全事务站工作人员、安全风险预警员等),要积极配合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做好煤矿现场安全监管工作,参加上级部门和监管专员组织的安全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做好隐患和问题的整改销号工作,并根据监管专员的安排,对煤矿井下关键场所、重点环节、重大变化作业以及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处置情况进行现场盯守。

五、紧盯重大安全风险,发挥风险预警管理主力军作用

全市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包括安全协管员)要全面承接原五人小组和驻矿安检员风险预警管理职责,作为矿山安全风险预警管理的主力军,常态化开展矿山企业安全风险辩识评估、预警管理工作。对日常检查辨识的安全风险,以及各级执法检查和专家会诊提出的安全风险,都要及时上传“长治市安全风险隐患监管信息系统”,实施安全风险在线预警管理,并监督矿山企业落实管控措施,并以组为单位建立管理台账。

六、加强制度建设,构建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常态化履职长效机制

(一)建立监管专员小组每周集体学习制度。监管专员小组每周至少组织1次集中学习,学习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大风险灾害管控和治理技术以及矿山安全管理新标准、新规定、新要求、新技术等,不断提高队伍的综合业务水平。

(二)建立监管专员小组月例会制度。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小组每月召开工作例会,对监管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和安排;每月向本级应急管理局例行工作报告,每半年向本级应急管理局进行工作述职。

(三)建立监管专员固定列席企业安全会议制度。监管专员每半个月至少参加1次调度会,了解掌握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每旬至少参加1次队组班前会,了解掌握矿山作业班组安全生产情况,并将参加会议情况作为每月工作报告的内容。

(四)建立监管专员工作基本保障制度。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为监管专员配备工作用车,督促矿山企业为监管专员提供必要的办公、食宿条件,保证现场监管工作正常开展;督促矿山企业积极配合监管专员工作,对监管专员打击报复、阻挠工作正常开展的,为监管专员提供虚假资料的,拒不执行监管指令或拒不整改隐患的矿山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责任追究。

(五)建立考核制度。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29号)精神,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监管专员队伍履职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按照管理权限每年组织监管专员年度专项考核,对考核为优秀和合格的予以奖励,不合格的予以调整或相应处理

(六)建立监管工作月报制度。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务于2024年9月10日前将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信息,监管专员上岗培训情况、小组专业负责人分工以及协管员配备情况报市安全风险防控中心。各县、区每月对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安全风险预警数量、责令停产停建矿山数量、停产工作面数量、罚款额度、矿长记分和检查隐患和监督整改闭合数量等情况,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分类汇总,于每月5日前上报,市安全风险防控中心定期对全市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履职情况进行汇总通报。

联系人及电话:江涛  15536160926

电子邮箱:sjcjszb@126.com


                                    长治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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