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长治市行政区域内升放气球活动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36号令)和国家有关升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升放气球安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二、依法开展升放气球活动

(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严禁无证升放气球。

(2)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升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升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3)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系留气球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升放气球实行许可制度。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须提前5天、升放系留气球须提前2天,由升放气球单位向地方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审核核准后方可升放。升放气球活动必须根据许可机构批准的时间、地点、数量、范围等进行。

(5)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6)升放气球单位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升放气球必须由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

(7)升放气球活动必须严格遵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安全生产法》《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36号令)及《山西省气象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的,将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方的刑事责任。

(8)升放气球单位要按照《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升放气球安全责任落实工作清单的通知》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详见附件)

三、升放气球咨询服务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拨打“12121”声讯电话、关注“长治气象”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及时了解我市天气信息。如需咨询升放气球相关政策、举报升放气球违法行为,请与长治市气象局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355-2046449。

特此公告。

附件1:升放气球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工作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