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长治市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晋发〔2021〕67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市场主体倍增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发〔2022〕5号)和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的若干措施》(晋建市字〔2022〕62号)要求,聚焦当前我市建筑业发展的主要问题,着眼补短板、强弱项,激发建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全方位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升本地企业竞争力

(一)加快企业资质提档升级。建立《长治市建筑业资质升级后备企业库》,“一企一策”跟踪服务(一企一专班、一企一方案),针对性扶持企业资质提档升级。本地建筑业企业首次晋升为特级资质(综合资质)的,在享受省级奖励同时,市级财政在次年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甲级资质)的,市级财政在次年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打造建筑行业领军企业。建立《长治市骨干建筑业企业名录库》,授予长治市骨干建筑业企业荣誉称号。鼓励本地房建、市政领域建筑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参股入股等方式集团化发展,与交通、水利、通信、矿山等领域企业实现“强强联合”,重组后年产值达到亿元以上的企业,可在三年内享受我市骨干建筑业企业资质方面扶持政策;畅通骨干建筑业企业资质办理“绿色通道”,对骨干建筑业企业办理的审批事项实行帮办代办、限时办结;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在依法邀请招标时优先从骨干企业名录库中选择承包人;对我市建筑业企业产值首次达到5亿元的,市级财政在次年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的享受省级奖励政策。(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强化本地品牌建设。设立企业及项目的评优类、创新类奖项,不断激发本地企业创优积极性。对本市建筑业企业创建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省“汾水杯”的,市级财政在次年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调整建设工程造价费用构成,增列创优创新费,计入工程造价。发包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创优创新进行约定,对承包人承建工程获得依规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优质工程、绿色建筑创新奖项的,分别按照不低于中标价的1.5%、1.0%和0.8%标准计取创优创新费(以最高奖项计)。(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鼓励市外企业落户

(四)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坚持“引进来、留得住、可发展”的工作思路,招大引强,发展领军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及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建筑服务业企业总部、科研机构等,整建制迁入我市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享受办公用房租赁、医疗、教育、居住等优惠政策,给予筹建补助。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综合资质)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公司并纳税纳统的,在享受省级奖励同时,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筹建补助200万元;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甲级)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公司并纳税纳统的,给予一次性筹建补助100万元。(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引进优质外地企业。招引外地建筑企业迁入本市或在本市设立子公司,确保市内产值应统尽统。对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迁入本市或在本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的,给予信用评价加分。对在本地承揽年产值超1亿元以上项目的市外企业,在我市设立子公司的,三年内可直接列入我市骨干建筑业企业,在申请母公司具有的同类别资质时,可适当放宽资质核准条件,子公司的注册建造师在母公司注册期间完成的省内业绩,可作为子公司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时的企业或个人业绩予以认定;五年内不迁出的,每年按其上缴市财政收入的三分之一给予奖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支持企业基地建设。安排适量用地建设建筑业产业基地,支持建筑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与工业化生产基地建设,加快建筑产业集群发展。建筑企业申请研发用地和在工业园区建设总部基地的,可参照工业企业供地优惠政策予以统筹安排。(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提升企业市场拓展能力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建筑业企业开展项目融资、贷款和组建投资联合体,推广运用银行保函、工程信用担保或工程保险,减轻企业流动资金负担。对我市建筑业骨干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授信支持力度,降低开具保函条件,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和外汇周转贷款。创新担保方式,支持建筑业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和应收账款等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进行融资。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建工程,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工程发包合同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向我市开户银行申请贷款的,金融部门应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市金融办、人行长治市中心支行、长治银保监分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八)着力减轻企业负担。大力推行工程担保保函替代保证金,完善工程担保管理制度,强化保后管理要求,防范化解工程风险,提升市场认可度。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续费,在融资环节,不得向建筑业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降低企业成本。(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金融办、长治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九)助力企业“走出去”发展。强化对企业跨市承揽业务的帮扶支持,通过市外推介等方式,帮扶我市企业向外地发展。积极为企业牵线搭桥,搭建交流服务平台,推动本地优势企业与市外大型建筑业企业合作,采用联合体投标、技术协作等方式参与市外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等投资规模大、技术要求高的外埠项目建设,提升产值外向度。支持本市建筑业企业竞标市外大型项目,按中标金额10亿元、5亿元、3亿元、1亿元的,市级财政在次年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措施,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市财政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加速推进行业转型发展

(十)推动行业加快科技创新。有序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对申报国家级、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用地补贴、审批、评奖、信贷支持等政策。(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一)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模式改革。以提质增效为目标,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及国有资金项目示范引领作用,力争每年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工程新建项目不低于总数的30%;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促进工程咨询行业创新融合发展。充分发挥建筑师主导作用,在民用和低风险工业建筑工程领域积极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市住建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二)促进建筑业绿色发展。支持施工企业做好施工期环境监测,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装配式(装配率达到30%)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在非土石方作业的施工环节可以不停工。加快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项目建设,大力发展钢结构、混凝土结构装配式建筑,推行装配式装修。在土地供应中,将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对主动采用装配式建造的住宅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项目预制外墙可不计入建筑面积,但不超过装配式住宅±0.00以上地面计容建筑面积的3%。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自主研发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等,优先在政府投资项目推广使用。(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十三)优化企业证照审批。全面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符合要求的当即核准相关申请。新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可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申请、同时审批,企业可在资质申请前向发证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所需“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认定。(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十四)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和监管职责,建立较为完备的招投标监管体系。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监管系统功能,实现招投标活动全过程在线监督,进一步加大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提高违法失信成本,促进招投标交易更加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建立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交易规则,规范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建设运营。在房建市政领域深入开展招投标专项整治,推行五方主体承诺制,研究建立“标后评估”机制,积极探索“评定分离”改革。(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五)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持续加大对扰乱市场秩序企业的惩治力度,严厉打击注册人员“挂证”行为,依法撤销其注册资格。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坚决查处恶意采用虚假承诺申请资质的企业,并将法定代表人失信行为依法列入个人失信记录,逐步拓展在购买不动产、申请住房贷款、个人出行方式、高档场所消费等方面应用范围。住建部门主动联系司法部门,为建筑企业追缴欠款提供司法帮助。配合省级部门推动建筑业相关领域工程交易信息、市场监管信息、信用信息的整合,构建审批监管信息资源互通机制,逐步实现企业资质智能预警管理,全面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率。(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图文解读:《长治市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若干措施》(已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