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反对拐卖人口工作(以下简称“反拐工作”),根据《山西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反拐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通过认真贯彻落实《行动计划》,进一步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康复为一体的长效工作机制,依法坚决打击、有效遏制拐卖人口犯罪,确保被拐卖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康复和妥善安置;综合整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县区,不断提高发现和侦破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效率,及时解救受害人;保障被拐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培训等工作,积极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
    二、切实加强反拐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市反拐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市人大法制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外事侨务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民族宗教局、市工商局、市文广新局、市法制办、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市扶贫办、民航长治公安分局、长治北火车站、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市公安局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公安局局长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支队长担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各县、市、区也要建立反拐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其成员和联络员名单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深入推进反拐各项重点工作
    (一)以社区为基础,相关部门职能相互配合,加强对外来人口聚居社区、劳务市场、娱乐场所、学校、街面、车站、码头等容易发生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场所的管理和控制,加大对拐卖人口重点活动县区的综合整治力度,堵截拐卖通道,遏制“自生自卖”、“组织贩卖”等犯罪活动。
  (二)建立以相关职能部门为主导,社会各界广泛响应的解救机制。公安机关要依法快速侦办涉拐犯罪案件,严厉惩处拐卖人口犯罪活动,及时解救被拐受害人;对已查明拐入地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解救。加强被解救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复与社区融入等工作,保护被解救受害人的隐私,积极帮助其回归家庭和社会,避免遭受二次伤害。
  (三)以公安机关牵头, 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加强反拐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要以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和教育活动,增强群众对相关法律及拐卖人口犯罪的了解,提高其反拐、识别犯罪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积极培育反拐志愿者队伍,借助微博、微信等网络和媒体营造全民反拐的良好氛围。加强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和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大《行动计划》的执行力度。
    四、落实部门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公安机关要完善反对拐卖人口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及“买方市场”;对拐卖儿童案件实行“一长三包”责任制,认真做好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和失踪儿童父母血样采集工作,完善打拐DNA信息库,严把儿童落户关; 严格执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建立健全举报制度,依法解救被拐卖受害人,规范被拐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程序。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拐卖犯罪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的预防犯罪工作;开展必要的救助服务、中转康复和培训;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坚持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突出对首要分子、累犯等社会影响极坏及拐卖多人的犯罪分子的从严打击,又要注意对受欺骗或被胁迫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宣传部门、共青团、工会要加大反拐宣传工作力度,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分阶段、有重点地开展反拐宣传,提高群众防范意识,营造反拐工作良好舆论氛围。
    综治部门要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反拐工作。要建立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奖励制度,积极培育反拐志愿者队伍,借助微博等网络和媒体,广辟线索来源。要加强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行业、地区和人群预防犯罪工作和综合整治力度,将反拐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督促基层政府、村(居)委会把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犯罪纳入工作重点。
    教育部门要将反拐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和残疾少年儿童特殊教育,提高少年儿童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学校管理中,明确教师发现疑似拐卖情况及时报告的义务。
    民政部门要规范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收养渠道。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弃婴的救助安置工作,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妇女儿童纳入救助范围,为他们提供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文化教育等服务。要为被解救人口提供必要的救助服务,做好被解救人员的返乡工作,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困难,保障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对不能及时返乡的,给予临时性救助或安置。
    人社、农业、扶贫部门要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和务工技能培训,开发创业就业新渠道,提高贫困人口尤其是贫困妇女脱贫致富能力。要加大对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清理整顿力度,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打击非法职业介绍机构和违法职业中介行为。要为不能或不愿回原住地的16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帮助其在异地就业。
  铁道、交通运输、民航、人社部门要在火车站、汽车站、机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等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发放反拐宣传品、设置警示标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反拐意识,采取措施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实施拐卖人口犯罪。
  文化部门要鼓励和扶持创作反拐题材的文艺作品,组织文艺演出团体深入社区、农村宣传演出,提高群众反拐意识。
    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严禁为被拐卖儿童出具虚假出生证明,明确医护人员发现疑似拐卖情况及时报告的义务。要加强被拐卖人口身心健康干预对策的研究,寻求更为有效的康复治疗方法。
    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育龄妇女和新生儿管理工作,减少计划外生育,避免出现遗弃、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要做好被解救妇女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工作。
    工商部门要严把中介机构市场主体准入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依法取缔非法中介机构,打击中介机构发布虚假用工信息、虚假征婚广告等违法行为。
    新闻出版部门要组织出版反拐题材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和互联网出版物等,提高群众防拐意识,加大反拐宣传力度。
    广播电视部门要采用新闻、访谈、专题、专栏等形式,普及反拐知识,交流康复措施,宣传反拐工作。
    妇工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要开展反拐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被解救人口的教育培训,提高特殊群体的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反拐意识,提高公民自我保护能力。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受理涉及被解救人口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案件,为其代理诉讼,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总结推广为被解救人口提供法律援助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依法维护被解救人口的合法权益。
    五、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在发挥现有机构和人员作用基础上,加强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集中地区的公安机关应切实加强反拐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二)根据拐卖人口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为预防、打击犯罪和被拐人口的救助、康复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三)反拐工作要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当地(部门)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予以保障,确保反拐斗争的顺利进行。同时,要积极争取社会团体、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多渠道募集资金。
    六、积极开展反拐监督和评估工作
    (一)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本意见的实施。各县(市、区)、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实施计划。
    (二)综治部门应当把反拐工作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考核体系。围绕反拐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督促检查各项重点整治和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对因拐卖人口违法犯罪活动多发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区,实行领导责任倒查和“一票否决”。
    (三)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各县(市、区)和各成员单位《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每年开展一次阶段性评估,2020年底对《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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