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单位): 长治市金融办 | |||||
序号 | 行政审批等事项名称 | 审批情形 | 申请材料 | 依 据 | 备 注 |
1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 情形1、典当行设立 | 1.设立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 《典当管理办法》 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一条 《关于做好典当行监管业务交接工作的通知》(晋金发〔201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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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典当行章程 | |||||
3.典当行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 |||||
4.典当行业务规则 | |||||
5.典当行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 |||||
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
7.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 |||||
8.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 | |||||
9.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 |||||
10.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11.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 |||||
1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情形2、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 |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 | 《典当管理办法》 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四条 《关于做好典当行监管业务交接工作的通知》(晋金发〔201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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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
3.设立分支机构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 |||||
4.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 |||||
5.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 |||||
6.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 |||||
7.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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