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6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刘向前为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刘向前为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版权所有:长治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长治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晋ICP备05005523号网站标识码:1404000004 晋公网安备 14040202000002号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