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6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李峰因工作变动辞去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并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李峰因工作变动辞去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并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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