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9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李俊杰同志因工作变动辞去长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