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3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刘佳佳辞去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