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营业执照地址能否登记为住宅区的地址
市民朋友,您好!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26〕5号)第十条:申请人将住宅登记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并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同时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不得从事存在安全生产和火灾隐患、污染环境或影响居民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的生产经营活动。
经营主体不得利用住宅开办或从事下列行业和项目:
(1)娱乐场所;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自建房除外);
(3)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品;
(4)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自建房除外);
(5)提供集群登记的项目;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业和项目。
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需向登记机关提交承诺书,已经承诺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虚假承诺的,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等规定处理。如后续有相关疑问,欢迎拨打咨询电话0355-8588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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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公网安备 140402020000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