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中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总体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1. 反映我中心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2.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3.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加的;
4.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三、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1. 明确机构、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2.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政府网站、中心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3. 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制度,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秘密。
四、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