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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方式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长治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
(二)公开时限
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名义发布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除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予以公开。
(一)申请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长治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长治市政务中心10层
办公时间:上午8点到12点,下午3点到6点
联系电话:0355-3080515
邮政编码:046000
(二)申请形式
1.书面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长治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填写《长治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通过信函、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当面提出申请,并填写《长治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口头提出申请
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长治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申请人认可后生效。
(三)申请的要求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申请人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的处理
1.受理的程序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长治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的结果
(1)申请的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①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②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④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⑤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⑥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⑦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将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⑧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自受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将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特殊情况的处理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五)所需信息的形式和反馈信息的方式
按照申请人填写《长治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要求,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将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六)费用收取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处理费用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和保障
(一)信息更正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供的相关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予以更正。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无权更正的,将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上级行政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举报电话:0355-2192570
通信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68号
邮政编码:046000
接待举报时间:正常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长治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版权所有:长治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长治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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