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真实、可靠为原则。长治市中小企业局各科室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2、以及时、准确为原则。及时更新工作动态、决策信息、法律依据等信息,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3、以服务群众为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府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长治市中小企业局的信息公告等公开栏目当中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信息。

  4、以公正、公平、便民为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地公开向动态地公开,从办事结果公开向办事过程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公民。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我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我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除下列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是否公开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反映我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长治市中小企业局各科室在公开信息以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市保密局确定。

  第八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长治市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也可以当面口头申请;提出口头申请的,应制作申请记录,并经申请人确认。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的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

  第十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包括:

  (一)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二)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