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涉密的不公开、公开的不涉密”的原则。

  第三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保密“自审送审终审”三审制度。即拟公开信息科室、局办公室、分管领导分别对拟公开的文件或资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自查、复核和认可。

  第四条 下列信息禁止发布:

  1、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

  2、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3、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第五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保密局确定。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