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一)

1、就业帮扶

1.1做好十大平台建设用工服务保障

围绕我省培育市场主体、支持产业转(四)型、承载企业集聚的十大平台建设,做好劳动用工、社保服务、人才支撑、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等工作。落实落细重点企业用工人社服务专员制度,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开展“一企一策”精准对接,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提供员工招聘、用工指导服务。针对平台企业用工需求,及时组织行业性、区域性专场招聘。开设专门的社保经办服务窗口,为平台企业提供“点对点、一对一”的社保经办服务。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就业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最长3年。社保补贴标准不超过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2/3。

1.2支持金融保险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助企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给予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原则上不超过4%的优惠利率贷款。重点向养老、托育、家政、餐饮、外卖配送等行业企业以及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倾斜。鼓励金融机构持续改进和丰富信贷产品,优化贷款业务流程,创新风险评估方式,提升金融服务便利度,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实施个体工商户保险保障项目,通过发挥保险“稳定器”“减震器”作用,有效化解个体工商户因意外造成的经营中断、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等风险,激发经营活力。

1.3加快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

加快培育一批特色鲜明、专业领先、贡献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做强做优龙头企业,为全省经济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撑。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或有组织劳务输出,根据输出地和实际就业人数给予最高每人8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鼓励各市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培育建设一批有特色、有活力、有效益的地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和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根据促进就业人数按国家级每年最高80万元、省级每年最高60万元的标准给予基础运营经费补助。

——摘自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45号)

1.4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就业一次性交通补贴和稳岗补助

2023年—2025年 ,对跨省务工和省内县外务工的脱贫劳动力(含外出灵活就业人员),采取定额方式发放一次性交通补贴。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分档制定具体补贴标准。跨省务工的每人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元,省内县外务工的每人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600元。

2023年—2025年,对当年在同一用工单位累计务工就业6个月以上、平均月工资达到1000元以上的脱贫劳动力,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6个月的稳岗奖补。

——摘自山西省乡村振兴局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简化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就业一次性交通补贴和稳岗补助审核发放流程的通知(晋乡振发〔2023〕44号)

1.5就业见习

就业见习,是指符合就业见习条件的人员,在人社部门认定的用人单位提供的见习岗位上,进行为期3个月-12个月的岗位实践锻炼,从而达到积累工作经验、增强就业能力的目的。就业见习属于就业准备活动,见习人员不属于见习单位的在编人员或正式职工。

就业见习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16-24周岁的城乡失业青年以及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毕业生。符合就业见习条件的人员一般应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参加就业见习。

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按月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生活补助,见习单位由此获得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就业见习补贴。同时见习单位应在见习人员上岗前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额需与我省工伤保险工亡赔付标准大致相同,每份保险可获得240元的保费补贴。

见习人员正常参加见习,见习单位为其发放的见习生活补助无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申领就业见习补贴。

鼓励见习单位提高留用率。留用率是指见习期间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见习人员占同期参加本单位见习人员总人数的比例。对见习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提高留用人员见习期间的补贴标准留用率每提高10%,补贴标准提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对见习留用率高于80%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不按合同执行的见习单位,应追回留用率补贴资金。

——摘自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3〕24号)

1.6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奖励对象为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不含1.5%),且超出部分为1人以上(含1人)的用人单位。

奖励金额根据用人单位奖励人数和奖励标准确定。

奖励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

用人单位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的重度残疾人按两倍计算残疾人就业人数。

奖励标准为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全日制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12)的50%。

——摘自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23〕2号)

1.7就业补助资金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可用于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可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补贴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同一项目,国家或省安排有专账资金并有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并优先从该专账资金中支出。

岗位补贴类项目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对由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管理的公益性岗位中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企业(单位)招用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再次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省级人社和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因无序开发、退出机制不畅等造成的公益性岗位相关支出由各级财政自行负担。

(二)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三)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小微企业年度(以12个月为起讫周期)内新吸纳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新吸纳100人以下的,按每吸纳1人1000元给予补贴;新吸纳100人(含)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1500元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类项目

(一)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

(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社保补贴。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

上述两项补贴数额不超过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五项社保费”)。

(三)自主创业社保补贴。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的,给予其本人一定数额补贴。

(四)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创业失败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补贴。

以上两项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社保费的三分之二。

计算补贴的社保缴费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公布的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补贴期限分类确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创业失败人员最长不超过1年;灵活就业的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2年;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的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期限与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相同。

——摘自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22〕2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