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经营
1、个转企
1.1降低“个转企”成本。对转企成功的,补助设立财务账户费用1200元,及一次性3000元奖励。
——摘自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发〔2024〕11号)
1.2简化注册登记流程。实施“个转企”注册登记便利化服 务,在不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留原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及行业特点。“个转企”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注册登记无须重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登记资料合并至企业档案,保持延续性和完整性。(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1.3优化证照办理流程。对实施“个转企”的市场主体,其 环保、卫生、质量、食品安全等行政许可仍在有效期内的,相关 审批部门要简化证照办理流程,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实质审批事项 不变的前提下,直接办理证照变更,或者按照相关规定同步办理 注销与设立登记。(责任单位:负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1.4实施财政奖励补助。2025 年以内,对成功实现“个转企”的市场主体,免除刻章费用,市财政按照 1500 元/户的标准提供资金补助,奖补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原则上,年初预拨当年经费的 60%,年末据实清算。2022 年 11 月底前预拨 2022 年度 60% 的经费,年末据实清算。(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1.5加强税务服务支持。实行税务便利申报,“个转企”市场主体因疫情影响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有困 难的,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因特殊困难不 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可申请不超过 3 个月的延期缴纳。“个转企”过程中,对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等资产的划转,免征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县、区 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摘自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治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若干措施的通知(长政办发〔2022〕47 号)
2、中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升级
2.1分类推动企业上规升级
(一)推动规下工业企业上规升级。建立中小微工业企业基础信息库,加强对规下工业企业的帮扶、指导、服务,助推规下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以下简称“小升规”)。鼓励同类规下工业企业通过兼 并重组等方式“小升规”;支持规模大、实力强的个体工商户转企“小升规”;积极引导年主营业务收入已达规模但未入规的规下工业企业“小升规” ,做到应统尽统。
(二)推动新开工(投产)工业企业上规升级。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新开工工业企业尽快投产达效、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并将新开工(投产)升规入统工业企业视同“小升规” 工业企业,享受“小升规”工业企业相关奖励政策。
(三)培育限(资)上企业转规升级。大力培育引导以其他行业为主导行业的企业向以工业行业为主导行业的企业转型 升级,达到规模后视同“小升规”工业企业,享受“小升规”工业企业相关奖励政策。
1.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支持企业“小升规”。省级财政对当年首次“小升规” 的工业企业,给予每户30万元的奖励。
(二)加大向科技企业的倾斜力度。对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有效期内)的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同等条件下在申报省级科技计划时给予优先支持。
(三)加大省级相关扶持资金项目倾斜。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要向符合条件的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项目倾斜。省级其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项目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可以给予倾斜。
(四)实行金融优先扶持政策。工业企业首次“小升规”3 年内,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需求优先予以支持,而且担保费率标准不得超过1%。
(五)加强社保补贴支持。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首次 “小升规”工业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经费在就业资金中列支。
(六)加强企业用地支持。各地要研究解决首次“小升规” 工业企业的用地需求,对企业因增资扩产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予以安排用地指标。对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租用国有资产类标准工业厂房的,各地要优先予以安排并对租金 给予一定优惠;对租用其他工业厂房的,属地政府可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贴。对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遇到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各地要建立绿色通道,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提出解决办法,推动企业依法完善土地使用手续。
(七)加强企业能源要素支持。积极推进工业企业能源使用监测信息平台建设。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政策,对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持续在规3年内的新增电力、燃 气等能源消耗部分予以补贴。
(八)加强入规工作支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政策,对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在报送统计报表工作方面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确保企业统计质量。
(九)加强企业人才支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人才引进扶持政策,并向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倾斜。 大力推动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引进的外地户籍高层次人才 (含高技能人才)子女在其父母工作或居住地就近免试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与当地户籍学生同等享受免费义务教育政策。
——摘自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中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升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20〕38号)
1.3市级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小微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上规入统后连续2年未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连续3年的,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
——摘自长治市委、市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配套措施(长发〔2018〕28号)
3、规范化股份制改造
3.1省级财政奖励
对当年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入库的民营中小企业,延续省级财政奖励50万元的政策。
——摘自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行动方案》的通知
3.2奖励条件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进行奖励:
1.在我省境内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民营中小企业(企业规模划型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确定),股改时企业存续期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
2.企业在申报奖励资金前一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之间)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已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并登记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时即为股份有限公司和进行了二次股改的企业不在奖励范围)。
3.企业申报奖励资金时属于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四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4.国家和省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房地产开发业、金融服务业不予支持。
5.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股改前一年度主营业务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标准并盈利,其中:“四上”企业中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要求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万元及以上。
6.企业达到一定的资产规模,其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建筑业、工业类企业要求净资产在500万元以上;其他行业企业要求净资产在3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作净资产要求;对注册地在原贫困县的企业,予以适当倾斜,净资产指标降低为既定标准的80%(含本数)以上;企业净资产指标以股改时的数据为准。
7.企业信用要求。列入“信用中国(山西)”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申报。
8.企业加入省级股改企业培育库或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
——摘自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局 关于印发《高质量推进民营中小企业规范化 股份制改造工作办法》的通知(晋民营发〔2024〕31号)
4、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
标准创新型企业是指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以科技创新和标准化互动融合为核心竞争力,具有以先进标准的研制和实施促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支撑自身高质量发展乃至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等典型特征的企业。
根据标准在引领企业创新发展中的作用和成效,山西省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分为三个层级,由低至高依次为: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
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入库申请常年开放。企业按住所地原则自愿登录信息平台进行注册,按照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自评,符合入库要求的企业在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为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并公示1个月,公示期间无异议则自动入库;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后,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在自评达到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要求基础上,按住所地原则自愿提出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申请。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认定指标体系,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以实地抽查,通过的上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抽查,确定拟认定名单并公示不少于1个月,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后,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在自评达到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要求基础上,按住所地原则自愿提出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申请。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认定指标体系,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抽查,通过后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推荐。
企业首次申请标准创新型企业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的级别。后续申请认定时,应当按照梯度培育原则,逐级进行申报。
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初审上报工作,第二季度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发布工作,第三季度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推荐工作。
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有效期为3年,每次到期前3个月内由企业重新登录信息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示无异议则有效期延长3年。经认定的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和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有效期为3年,每次到期前3个月内申请复核,由认定部门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3年。
——摘自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5、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
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是促进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的鼓励性政策,对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增加中高端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推动我省资源型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企业标准“领跑者”是指同类可比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标准的核心指标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企业,是以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的标准为基础,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企业标准水平评估后确定的。开展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省财政要结合财力情况,做好标准化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支持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推广实施。在山西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和山西省质量奖评选、品牌价值评价等工作中采信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结果。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企业标准“领跑者”专项基金。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给予企业标准“领跑者”信贷支持。鼓励电商、大型卖场等平台型企业积极采信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结果。
——摘自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市监发〔2023〕297号)
6、山西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
山西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是由山西省人民政府设立,并经中央批准的奖项,分为标准项目奖和个人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6.1标准项目奖
山西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的表彰范围是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人主导起草的,现行有效且实施2年以上(含2年),取得显著经济、社会、生态、质量效益的下列标准: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在国家标准委备案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或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以及由我省牵头制定并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国际标准。
标准项目奖设一、二、三等奖:
一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突出,标准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生态、质量效益。
二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创新性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生态、质量效益。
三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或省内先进水平,创新性比较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生态、质量效益。
每届标准项目奖授奖限额为一等奖不超过3个、二等奖不超过10个、三等奖不超过20个;奖金为一等奖奖励30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
6.2个人奖
个人奖不分等级,参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化规章制度,政治坚定;
(二)坚持为人民服务宗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品行端正,清正廉洁,作风过硬;
(三)热爱标准化事业,有较强的专业素养,求实奉献,勇于创新,具有较高威信或影响力,取得公认的显著业绩;
(四)近5年无违法违纪行为,未担任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每届个人奖授奖人数不超过20人,每人奖励3万元。
——摘自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94号)
7、持续深化标准化改革
推动落实我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促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普及率稳步提升、工业和服务业标准化持续深化、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化不断拓展,推动标准化发展大提速。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技术创新基地、标准化试点示范、科技成果标准转化、团体标准培优、标准领跑活动 ,研制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标准。落实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鼓励拥有自主创新技术、取得良好实施效益的先进企业标准成为本行业的 “领跑者”标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等)
——摘自长治市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
8、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
加强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信息监管,加大产品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力度,重点对儿童用品等开展风险研判和安全分析。推动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等)
——摘自长治市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室字〔2023〕24号)
9、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引导民营企业借鉴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的通常做法,并根据自身的规模、性质以及特点等选择适合本企业发展的内部审计组织模式,设立内部审计岗位或建立内部审计机构。
指导和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指导民营企业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新修订的《内部审计准则》为依据,建立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及审计手册、审计流程和技术标准,明确内部审计的职权、责任、工作范围、行为规范等,保障民营企业规范有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增强民营企业风险控制能力,提高企业治理水平,提升企业竞争力。
指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建设内部审计队伍。指导民营企业自主选拔实践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较高的人员充实到企业内部审计队伍。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内部审计人员业务能力培训,加强财务、审计、法律等方面知识和技能的学习与锤炼,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政策法规水平和审计专业技能。
指导民营企业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指导民营企业结合实际科学安排内部审计计划和审计重点,扎实开展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活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风险管理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等,全面、科学、准确评价企业经营活动,为企业经营管理层科学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提升经营效益。
指导民营企业强化内部审计成果运用。指导民营企业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本企业考核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将整改成果转化为企业治理效能,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服务保障企业稳健发展的重要作用。
——摘自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的指导意见(晋审规〔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