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二)

8、市级科技成果转化补助

8.1支持对象

通过山西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注册交易的长治市内技术输出方,包括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等,其技术成果在长治市内转化。

8.2支持条件

申报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

1.技术交易合同须经长治市引进国外智力(专家)服务中心登记,并通过山西省科学技术厅进行技术合同认定;

2.完成技术交易的科技成果在市内进行转化,经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已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3.申报补助单位财务管理规范;

4.科技成果权属明确、无争议。

另:技术交易合同在“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完成交易备案的优先支持。

8.3补助标准

对经山西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在市内转化的成果,按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技术交易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技术输出方5%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20万元。

——摘自关于印发《长治市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补助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长科发[2022]5号)

9、省级重点产业链培育激励

采用资金奖励等方式,支持与省级重点产业链相关的产业链企业、有关开发区和其他法人单位。

9.1推动产业链企业培育壮大

1.培育“链主”“链核”企业。加大“链主+链核”产业链企业梯度培育力度,对认定为省级“链主”“链核”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认定奖励。

支持标准:对认定为省级“链主”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认定奖励10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链核”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认定奖励50万元。

2.做强做优“链主”“链核”企业。支持“链主”企业提升产业生态主导能力,更好发挥产业链带动引领作用;支持“链核”企业提质增效,持续强化产业协作配套能力。对“链主”“链核”企业营业收入提升,给予资金奖励。

支持标准:“链主”“链核”企业根据产业链年度营业收入,可享受产业链营收进档奖励(“链主”企业见表1,“链核”企业见表2),达到高档位的,不对低档位奖励资金进行累加奖励,同一档位只奖励一次。“链主”“链核”企业未达到相应产业链营收进档奖励标准,但符合技术改造“企业增量提质专项”奖励标准的,可享受相应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营收增量奖励。同一年度同时符合产业链营收进档奖励和技术改造营收增量奖励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申请奖励资金支持。

9.2加快产业链关键环节招引落地

1.支持以商招商。推行“政府+链主+园区”招商模式,发挥“链主”企业优势,积极开展产业链招商。对“链主”企业引进上下游企业落地的,给予“链主”企业产业链招商引荐奖励。

支持标准:“链主”所引进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按照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对“链主”企业一次性或分两阶段给予奖励。其中,对完成全部投资且投产的,给予“链主”企业一次性招商引荐奖励;对完成部分投资且投产的,按照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链主”企业第一阶段招商引荐奖励,剩余部分待完成全部投资且投产后,给予第二阶段招商引荐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项目主要由一个引荐法人单位享受奖励。同一“链主”企业引进多个产业链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可进行累加奖励,上不封顶。

2.强化引进落地。对重点产业链上新引进落地企业投资建设产业链项目,给予资金奖励。已落地的产业链企业,再投资建设的产业链项目,可享受与新引进落地企业项目同等奖励政策支持。

支持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链项目,在符合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标准基础上,支持比例再上浮10%,即:奖励额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投资激励系数×营收激励系数×1.1),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已落地产业链企业再投资建设的产业链项目,可享受与新引进落地企业项目同等落地政策支持。同一企业有多个项目的,可进行累加奖励,上不封顶。

3.强化园区集聚。对落地产业链招商引资重点承载示范开发区,且符合开发区确定的主导产业链方向的项目,在享受产业链项目引进落地奖励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一定上浮比例的奖励支持。

支持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落地产业链招商引资重点承载示范开发区的产业链项目,在第4条奖励标准基础上,支持比例再上浮10%,即:奖励额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投资激励系数×营收激励系数×1.1×1.1),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9.3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

1.强化“链主”企业协作配套。鼓励“链主”企业发挥产业链主导作用,加强同其他产业链企业的关联协同。“链主”建立形成产业链供应单位(或用户单位)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链主”企业增加协作配套奖励、“链主”企业存量协作配套提升奖励、“链主”企业协作配套率提升奖励三种方式的一种,申请奖励资金支持。

支持标准:(1)“链主”企业新增协作配套奖励:以2021年为基年,在申报年度上一年,“链主”企业每净增一户协作配套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协作配套企业,对“链主”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链主”企业存量协作配套提升奖励:以2021年为基年,在申报年度上一年,按照“链主”企业与已有产业链协作配套企业协作配套交易额首次提升到的不同档次,给予“链主”企业奖励(见表3),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达到高档位的,不对低档位奖励资金进行累加奖励,同一档位只奖励一次。“链主”企业新增协作配套企业若符合前述相应奖励档次,也可申报存量协作配套提升奖励。

3)“链主”企业协作配套率提升奖励:在申报年度上一年,“链主”企业每提高5个百分点的协作配套率,按照协作配套率增幅相应协作配套交易额的1%,对“链主”企业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鼓励链上企业提高供给和消纳能力。推动链上企业(含“链核”企业)围绕“链主”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提升消纳能力。按照协作配套交易额不同档次,对链上企业给予奖励。

支持标准:以2021年为基年,在申报年度上一年,按照链上企业与同一产业链“链主”企业协作配套交易额首次提升到的不同档次,对链上企业给予奖励(见表4),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达到高档位的,不对低档位奖励资金进行累加奖励,同一档位只奖励一次。

3.促进产业链企业应用新技术新产品。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等政策,推动新技术新产品进入重点产业链供应体系。

支持标准:对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产业链企业单个产品,经工信部列入应用保险补偿名单的产业链企业,按照国家确定的保费补贴金额等额给予投保企业一次性奖励;对未参保且上年度前述目录内产品开票销售不低于1000万元的产业链企业,按照不超过当年实际销售的3%,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产业链企业采购应用其他产业链企业生产的、在我省首台(套)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装备和我省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内新材料的产品的,按照支付金额的不同档给予采购方奖励(首台套见表5,首批次见表6),达到高档位的,不对低档位奖励资金进行累加奖励,同一档位只奖励一次。

9.4提升产业链公共服务能力

1.支持开发区配套发展。支持开发区聚焦重点产业链,强化配套服务支撑,加大产业链及“链主”企业培育,大力开展产业链招商引资。结合实际,相关开发区可申报产业链及“链主”企业培育和产业链招商引资重点承载示范奖励。

支持标准:(1)产业链及“链主”企业培育奖励:对区内主导产业链链上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占开发区全部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20%、40%、60%以上,按相应档位给予开发区管委会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奖励,达到高档位的,对低档位奖励金额进行累加,同一档位仅奖励一次。开发区每培育1家省级“链主”企业,奖励开发区管委会50万元。

2)产业链招商引资重点承载示范奖励:每认定成为一条产业链招商引资重点承载示范开发区,奖励开发区管委会100万元;同一开发区被认定为多条产业链招商引资重点承载示范开发区,可进行累加奖励。产业链招商引资重点承载示范开发区每有1个产业链招商引资项目建成投产,奖励开发区管委会200万元,同一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加强平台机构配套建设。鼓励有关法人单位围绕重点产业链,协助政府部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单位,组织开展技术推广、融资对接、招引培育高端人才、助力企业拓展市场等方面工作。

支持标准:对有关法人单位在省内积极推广重点产业链关键共性技术并已实现成功应用,且经技术承接应用单位所在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确认的,按照推广技术合同实际到账金额的5%给予有关法人单位一次性奖励,同一法人单位全年享受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项目主要由一个法人单位申请奖励。

3.加大产业链示范引领。对参加“链主”企业年度评价,且评价结论为“优秀”等级的“链主”企业,给予资金奖励。

支持标准:对评价结论为“优秀”等级的“链主”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

4.加大产业链人才培养。鼓励“链主”“链核”企业与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家事业单位的研究院、研究所)等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式培养、套餐制培训,创新校企双制、校中厂、厂中校等方式。按照所签订培养协议金额一定比例给予“链主”“链核”企业奖励。

支持标准:根据所签订的培养协议,并按照实际支付给被培养人培养金额的50%给予“链主”“链核”企业奖励,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9.5强化倾斜性针对性扶持

1.强化靶向支持。瞄准产业链不同痛点堵点,利用奖励资金精准施策。

支持标准:聚焦产业链发展不同特点,实施倾斜性精准扶持。先期支持特钢材料产业链聚焦产业链下游消纳特钢材料能力不足等问题,强化特钢深加工企业招引;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链聚焦零部件企业品种涵盖较少等问题,强化零部件配套企业招引;支持光伏产业链聚焦提升全产业链发展水平,强化重大项目建设(包括新落地企业和已落地企业项目)。

对于特钢材料产业链招引的特钢深加工企业项目、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招引的零部件配套企业项目,以及光伏产业链重大项目,在符合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标准以及产业链项目引进落地奖励标准基础上,支持比例再上浮10%,即:奖励额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投资激励系数×营收激励系数×1.1×1.1),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前述企业项目如落地产业链招商引资重点承载示范开发区,支持比例再上浮10%,即:奖励额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投资激励系数×营收激励系数×1.1×1.1×1.1),最高不超过7000万元。

后续年份倾斜性支持的产业链及支持举措,以申报当年省工信厅印发的申报细则为准。

2.强化拓展应用场景支持。对处于新产品市场拓展阶段的产业链,从拓展应用场景等角度给予相应奖励支持。

支持标准:对处于新产品市场拓展阶段的产业链给予倾斜性精准扶持。先期对采购且实际应用新型储能、合成生物等产业链“链主”“链核”企业新产品,采购额在200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支付金额的5%,给予采购企业奖励支持,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时,对新型储能、合成生物等产业链的潜在链主型“链核”企业,可参照第6条“链主”企业奖励标准,享受新增协作配套奖励、存量协作配套提升奖励、协作配套率提升奖励中的一种。鼓励引导新型储能、合成生物等产业链企业联合相关采购企业,探索形成场景应用典型示范。

后续年份强化拓展应用场景支持的产业链及支持措施,以申报当年省工信厅印发的申报细则为准。

——摘自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重点产业链培育激励方案》的通知(晋工信新材料规字〔2024〕1号)

10、重点产业链“链主”“链核”企业遴选标准

10.1“链主”企业遴选标准

(一)规模实力。优势基础产业链“链主”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50亿元;新兴培育产业链“链主”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

优势基础产业链,是指具备较为完整的上下游供应体系和较大营收规模的省级重点产业链;新兴培育产业链,是指符合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巨大潜力的省级重点产业链。

(二)市场影响力。企业主导产品占较高市场份额,主导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率排名前15或在省内市场占有率排名前5。

(三)自主创新力。企业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拥有1个省级及以上认定的创新研发平台,如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自主创新能力较强,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科学技术奖励、专利奖项等创新成果。拥有国家级、省级高层次领军人才、团队的优先考虑。

(四)产业带动力。企业居于产业链发展核心地位,能整合产业链各个规模企业的生产、供需等环节,促进整个产业链快速发展,资源整合能力突出,产业链带动能力强。优势基础产业链“链主”企业在所属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15家,新兴培育产业链“链主”企业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5家。

(五)主体意愿度。企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积极作为,主动制定“链主”企业带动产业链发展方案,承诺按照“链主”行动指南承担任务,愿意深度参与产业链招商,联合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等工作,带动产业链优化提升。

10.2“链核”企业遴选标准

(一)规模实力。优势基础产业链“链核”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新兴培育产业链“链核”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

(二)产业配套能力。核心配套类“链核”企业与所属产业链“链主”企业年度产品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潜在链主类“链核”企业与5家以上(含)同链条链上其他企业年度产品交易额超过2000万元。

(三)行业影响力。掌握产业链关键技术或具有核心基础产品。获得“国家级小巨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省级专精特新”或“省级小巨人”等称号的企业优先考虑。

对围绕“链主”“链核”企业开展协作配套的企业,满足与“链主”企业开展协作配套的年度产品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或与单条产业链5家(含)以上链上企业年度产品交易额超过200万元,可由链长牵头单位推荐新增纳入重点产业链链上企业清单。

10.3遴选程序

“链主”企业:

(一)自主参与。遵循自愿原则,相关企业通过向注册所在地的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或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有关验证材料参与遴选。

(二)遴选推荐。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或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企业提供服务和指导,并根据“链主”遴选标准确定“链主”企业推荐名单,将“链主”企业初审推荐名单及相关验证材料送省链长办,并按所属产业链同步抄送各链长牵头单位。

(三)专家评审。省链长办对遴选推荐的验证材料进行完整性核查,并会同各链长牵头单位依托相关专家组成“链主”企业评审小组,对通过完整性核查的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评审意见,提出“链主”企业建议名单。

(四)链长审定。省链长办将专家评审意见和“链主”建议名单报链长制领导小组会议(或逐级报各链长、总链长)审定。

(五)公示发布。省链长办通过政务网站等渠道将拟选定的“链主”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省链长办公布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名单。

“链核”企业遴选程序参照“链主”遴选程序前三条执行。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各链长牵头单位将专家评审意见和“链核”企业建议名单报所属产业链链长审定。经链长同意后,报省链长办汇总,并参照“链主”公示发布要求向社会公示。

——摘自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44号)

11、长治市重点产业链

聚焦提升我市特色产业优势竞争力,重点打造钢材深加工、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氢能、光伏、现代医药、光电(LED)、现代煤化工、动力锂电池、资源综合利用等10条产业链。

(一)钢材深加工产业链

围绕“原材料加工—钢冶炼及压延加工—零部件加工、装备制造”链,重点解决上游钢材深加工能力偏弱、下游产业消纳钢材能力不足等短板,打造区域钢材深加工产业基地。

(二)新能源汽车产业链

围绕“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控—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链,重点解决汽车产业链偏短、相关零部件配套企业数量偏少、配套能力较弱等短板,提高动力电池生产与加工、零部件生产与回收、汽车整车制造能力,为全市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三)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链

围绕“原材料—零部件—系统总成—智能装备”链,重点解决产业链整体竞争力不强的短板,持续提升产品应用的市场占有率。

(四)氢能产业链

围绕“(焦化等副产)制氢—提纯—加氢装置—燃料电池汽车”链,利用现代煤化工副产氢能原料,重点推进下游氢能核心装备制造、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协同发展,建立健全氢能产业链,构建满足长治、辐射周边的氢能产业技术装备供应链。

(五)光伏产业链

围绕“多晶硅—拉棒—切片—电池—组件—光伏发电系统”链,重点解决上游多晶硅、拉棒、切片环节产能释放,提升中下游电池组件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持续增强光伏全产业链整体实力。

(六)现代医药产业链

围绕“制药原材料—医药研发—医药制造”链,重点解决创新能力不足、高附加值品种缺乏、产品同质化等短板,持续提升产业链稳定性和竞争力。

(七)光电(LED)产业链

围绕“衬底—外延材料—芯片设计制造—器件封测—产品应用”链,重点解决技术研发和市场推广薄弱等短板,持续推动光电(LED)全产业链形成规模。

(八)现代煤化工产业链

围绕“煤气化(合成气)—油品—油蜡—乙二醇”“电石—氯碱—合成高分子材料—合成精细化工材料”“焦化副产粗苯—己内酰胺—工业长丝—纺织品、煤焦油深加工—碳基新材料”链,以延链、补链、强链为手段,重点解决下游产品单一、配套企业(项目)数量不足等问题,加速构建完整产业链条。

(九)动力锂电池产业链

围绕“动力锂电池材料”基础,扩大发展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和碳基负极材料等。重点解决产业链下游配套和扩展应用。

(十)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链

围绕废钢“报废汽车拆解—废钢(旧金属)加工回收—清洁运输”和“工业固废(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矿渣等)—新型建筑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特种材料制品”链,重点解决下游钢企废钢使用率不高和工业固废活化提质协同利用、无机非金属材料特种应用、下游产品市场化应用,扩大新产品品种范围,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率和附加值。

——摘自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重点产业链及产业链链长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22〕39号)

12、“专精特新”企业

12.1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在现有省级财政给予每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市要设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补资金,对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省级“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小巨人”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引导鼓励“专精特新”企业上档升级,成为省级、国家级“小巨人”企业。(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12.2强化知识产权支持与应用。继续推进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对绩效评估较好的专利转化项目给予一定奖补支持。对通过知识产权交易,获得技术升级并申报“专精特新”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成功的,规下中小工业企业上规升级的,规上中小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提升30%或利润率达到15%以上等的交易买方,给予不超过交易金额的20%资金补助,对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的知识产权交易,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推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免费评估,鼓励银行、保险、担保、评估等机构加强合作,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小企业局、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银保监局)

——摘自关于印发《山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晋企发〔2022〕23号)

12.3市级奖励。推动民营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对获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200万元奖励。

13、企业技术中心和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奖励

支持民营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建立研发平台和企业技术中心,对当年评审通过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研发费用补助。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下一年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国资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摘自长治市委、市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配套措施(长发201828号)



1.图表汇总.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