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一)


1、省级科技创新券

创新券是指通过财政资金,对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对外购买的科技创新服务费用进行后补助,是旨在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撑创新创业的普惠性政策工具。

1.1支持对象

申请和使用创新券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运行管理规范;

(二)科研诚信等信用记录良好,未纳入“信用中国”失信主体名单;

(三)通过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并在库,符合统计上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的企业或团队,团队由其入驻的孵化器等平台企业代为申请;

(四)与接收创新券的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关系。

1.2发放与兑现

企业在创新券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注册时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根据科技创新活动需要,通过创新券管理系统查询服务机构及其服务事项,随时申请,随时使用,向服务机构购买创新服务。创新服务完成后,企业将创新券兑现申请、服务合同、支付凭证、服务结果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检索报告等)等有关证明材料上传创新券管理系统,并通知服务机构通过系统进行确认,实现创新券绑定。

创新券申请兑付程序为:

(一)省科技厅发布兑付通知;

(二)企业填报兑付申请,由各市科技局初审和推荐;

(三)省科技厅组织评审,并对拟兑付名单、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按程序向各市财政、科技部门下达省级创新券资金;

(五)各市财政、科技部门收到省级创新券资金后,应同步向企业拨付省市两级创新券资金。

创新券兑现按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50%的比例核定,各企业每年度兑现总额不超过50万元,省与市财政资金按1∶1分担;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摘自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晋科发〔2024〕16号)

2、市级科技创新券

创新券是由政府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免费发放的一种权益凭证,主要用于支持本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充分利用我省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资源,开展研发和科技创新活动。

2.1对象与范围

申请创新券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应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的条件。创新券优先支持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双创基地等入驻企业。

创新券支持范围包括:

(一)在科技创新活动中,通过省级科技资源开发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等信息资源,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各类创新平台基地购买测试检测、科学数据、科技查新、生物(物种)资源等创新服务。

(二)与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创新平台开展合作研发。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检测和活动,工业设计类服务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全市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创新平台基地应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开展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开发共享服务和技术研发合作。

2.2发放与兑现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创新券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进行注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登录山西省创新券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218.26.228.127:11188/inno/)进行注册。注册时需提交材料(需扫描后上传)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还需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近两年财务报表、计划使用创新券的科研活动简介或项目计划书等证明材料。

市科学技术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注册性信息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发放5万元创新券。科技创新券可在有效期内分批多次使用。

企业在相关创新活动完成后,将服务或研发合同、支付凭证、结果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上传创新券管理系统申请兑现,并通知服务提供方或合作研发方通过系统进行确认。

服务提供方和合作研发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兑现申请信息确认,实现创新券绑定。

兑现申请在5万元以内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补助;兑现申请超过5万元的,超出部分按定额比例方式进行补助,超出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20%的比例核定。每家企业每年度创新券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市科学技术局采取分批或定期处理等方式对上传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创新券系统和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企业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科技局兑现。

创新券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在规定有效期内未开展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自动作废。

——摘自长治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长科发〔2022〕8号)

3、晋创谷入驻企业创新启动资金支持

3.1支持对象

经遴选入驻晋创谷并依法完成设立,实缴注册资本金(现金)到位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和新迁入的科技型初创企业。

新迁入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应为注册成立3年以内的规模以下的企业,符合晋创谷区产业发展方向,创新成果转化能力突出,产业链协作紧密的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对于地区经济社会亟需的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好的项目可以适当放宽。

3.2支持标准

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0万元的创新启动资金,用于项目成果转化注册公司的注册资本金。

3.3支持方式

创新启动资金支持采用“免申即享”模式,由园区运营公司代办,每年在5月或10月一次性集中兑付。

3.4支持程序

(一)企业完成设立或迁入后,由园区运营公司会同企业登记、行政审批等对其注册资本金(现金)的实缴情况、企业和股东的信誉等进行核实,提交属地县(市、区)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入驻企业配合提供相关印证材料。

(二)审核通过后,由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省科技厅国际与区域科技合作处牵头受理。

(三)省科技厅国际与区域科技合作处或委托相关服务机构复核后提出支持资金建议,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并公示后,报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文,由省科技厅按程序向企业拨付。

(四)创新启动支持资金拨付到位后,由园区运营公司协助项目成果转化企业及时注入注册资本金,完成实缴,启动资金在注册资本金占比不得高于实缴资金的50%。

3.5使用范围

企业创新启动支持资金视同企业经营性收入,政府不占股份,仅限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抽逃、挪用、个人借用等,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4、晋创谷入驻企业地方经济贡献奖励

4.1支持对象

经遴选入驻晋创谷,依法完成设立并正常经营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和新迁入的科技型初创企业。

新迁入科技型初创企业的地方经济贡献度,自迁入后正常经营当月开始计算。

4.2支持标准

以企业上年度对区内地方经济的贡献度为标准给予相应奖励,奖励期限为企业入驻后5年内。

4.3支持方式

地方经济贡献奖励采用“免申即享”模式,自企业入驻并正常经营的次年5月底前兑现。

4.4支持程序

(一)经遴选入驻晋创谷的科技型初创企业自正常产生经济贡献起的前5年,每年由园区运营公司对企业上年度对区内地方经济的贡献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奖励资金申请,入驻企业配合提供相关印证材料,提交属地县(市、区)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核。

(二)审核通过后,由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省科技厅综合前沿科技处牵头受理。

(三)省科技厅综合前沿科技处或委托相关服务机构复核后提出奖励资金建议,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并公示后,报省财政厅下达省级奖励资金文件,由省科技厅按程序向企业拨付。

——摘自关于印发《晋创谷科技企业(团队)入驻遴选及免申即享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5、科技创新人才团队支持

5.1范围与条件

人才团队专项支持范围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平台和企业中符合条件或国内外引进的创新群体。优先支持支撑条件良好、产学研结合、学科交叉融合、国内外合作、结构合理和运行稳定的人才团队。

人才团队聚焦信创和大数据、半导体与新材料、能源与节能环保、智能化应用、大健康与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开展前沿科学问题、工程技术难题、产业技术问题攻关,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按团队整体水平和建设层次分为领军人才团队、重点人才团队和青年人才团队。

1. 领军人才团队。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内外同行中处于一流水平,具备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解决“卡脖子”技术能力,具有显著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拥有高价值专利和各类知识产权,拥有坚实的创新基础和充分的产业化准备及广阔市场前景,能引领学科建设发展。团队带头人申报当年年龄不超过55周岁。团队带头人为两院院士或具有同等水平的科研工作者,年龄不受限制。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7人,其中40周岁(含)以下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2. 重点人才团队。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内同行中处于一流水平,国际同行中处于先进水平,具备承担我省重点领域与重点产业战略任务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具有明显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拥有高价值专利和各类知识产权,拥有良好的创新基础和充分的产业化准备及广阔市场前景,能推动学科建设发展。团队带头人申报当年年龄不超过50周岁。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40周岁(含)以下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3. 青年人才团队。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省内同行中处于一流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处于先进水平,研究方向和任务目标属国内科技、应用研究前沿问题,拥有高价值专利和各类知识产权,在相关研究领域取得突出成绩且有明显创新潜力。团队带头人申报当年年龄不超过42周岁(女性可放宽2岁)。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38周岁(含)以下成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各层次人才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造诣且思想创新、学术端正、治学严谨,且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在研究开发群体中有较强的凝聚力,有时间和精力领导团队开展工作。

人才团队可采用全职或全职和柔性相结合的方式引进,依托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和企业开展科研工作。

5.2申报与评审

人才团队专项分年度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时间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特殊人才团队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申报。人才团队带头人应根据年度申报通知,填写《山西省科技创新人才团队专项申报书》等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依托单位、组织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在申报材料中,应明确团队成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团队研发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经济收益等加以明确约定。

人才团队专项评审程序包括形式审查、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形式审查合格的进入会议评审。

会议评审聘请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相关领域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会议评审组,按学科专业、研究领域分组评审。通过会议评审的进行现场考察。

通过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的团队,经厅党组会议研究批准后,按省科技计划管理程序下达人才团队建设任务。

5.3管理与资助

人才团队建设采用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目标管理由省科技厅负责,过程管理由依托单位负责。

人才团队建设实行团队带头人负责制。团队带头人负责团队全面建设,给予其团队研究方向和成员的调整,以及内部考核、管理等自主权,统筹使用团队建设资金,报告团队建设和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省科技厅和依托单位的考核验收和绩效评估。研究方向或核心成员调整结果,应在1个月内向依托单位和省科技厅备案。

人才团队在接到批准立项通知后,由团队带头人组织填写《山西省科技创新人才团队专项任务书》,经依托单位审查后报省科技厅备案,作为团队验收重要依据。

省科技厅根据人才团队的建设层次和研发活动特点,给予相应的建设经费资助,一个支持周期为3年。依托单位或合作单位应给予不低于1:1的经费支持。

人才团队专项经费实行包干制,经费的申请与支出要科学合理,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培养,团队建设,以及交流合作等相关费用。依托单位应监督人才团队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制度。

——摘自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创新人才团队专项实施办法》的通知(晋科发〔2022〕91号)

6、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财政支持

新型研发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类:

(一)省政府与省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共建的研究院,以及由省财政支持、依托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等;

(二)经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省政府与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合建研究院,省财政根据合作协议确定经费负担规模,在合作期内给予稳定支持;经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财政按照建设周期持续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省财政不再重复补助。

——摘自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财政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财教〔2022〕63号)

7、长治市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

科技揭榜挂帅制是市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的主要组织管理方式,通过项目凝练、专家论证、张榜发布、揭榜磋商等程序,组织调动全社会力量开展产业领域共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发展瓶颈,加快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资金注重突出财政补助资金引导,以企业自筹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为主。单个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科技投入总额不得低于30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不超过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财政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项目分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两类。技术攻关类项目由发榜方投入研发资金,财政资金根据项目投入和进展情况分两期拨付,项目立项程序完成后即拨付拟补助资金的50%,其余50%的补助资金在项目通过验收或绩效评价后拨付;成果转化类项目采取“后补助”奖励方式,揭榜方在科技成果转化完成后实际投入使用,达到项目预期的经济效益,给予一次性奖补。

——摘自长治市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长科发〔202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