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开发区可结合产业发展方向,在政策允许和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要求,为积极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和《长治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加速推进长治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项目引进和产业发展,对标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等先进地区政策,以及国务院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经开区商事登记、依法纳税,且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支持符合经开区总体战略布局及相关发展规划,具有带动性的新兴产业。
第四条 本办法由区产业发展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涉及项目入区协议等专项扶持协议由协议签订部门、协议履行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
第二章 生产要素支持
第五条 加大新兴产业用地保障力度,优先纳入供地计划。项目供地除直接出让外,推行实施弹性出让、定制厂房、土地租赁、厂房租赁、以租代购、先租后买等模式。
第六条 对经开区发展具有带动作用和较大贡献的新兴产业项目,可参照省市相关政策给予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等价格优惠。
第七条 积极推进电力试点改革,建立新的电网建设运营体制和售电体制,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第八条 支持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对获得国家、省、市资金支持的,经开区按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九条 动态选择一批符合经开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成长性好的企业纳入培育计划,引导企业在技术研发、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转化和人才引进等方面增加投入。
第三章 重点产业化项目支持
第十条 对属于经开区重点打造的产业集群,且由有实力、有能力企业投资,并具有重要意义的新兴产业项目;或对提升经开区核心竞争力、带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的其它重大项目,经经开区投资项目入区流程审定,通过“一企一策”扶持协议约定予以支持。具体采用何种或几种支持方式,需根据项目投资内容、领域、技术水平、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和项目单位情况确定并在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
(一)0.5亿元<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的,可以从下列方式中选择确定扶持政策。
1.仪器设备购置补贴,补贴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正式签约之日起两年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 2%。
2.过渡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对于项目方在建设期间租赁的过渡性办公用房,可提供不超过 2 年、每年不超过 100 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原则上以“先租后补”方式予以扶持。
3.过渡生产用房租金补贴。对于项目方在建设期间租赁的过渡性生产用房,可提供不超过 2 年、每年不超过 1500 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原则上以“先租后补”方式予以扶持。
4.人才公寓,项目建设期间可提供最多 2 套人才公寓,免费使用不超过 2 年。
5.达产奖励资金,按照协议约定期限投产或达产后,自纳税年度起,前两年,可按照企业对区财政贡献额予以100%奖励,后两年,减按50%给予奖励。
6.人才奖励,按照协议约定期限投产或达产后,对不超过3 名企业人才予以奖励,额度不超过人才对区财政贡献额,累计不超过 3 年。
(二)1 亿元<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 亿元的,可以从下列方式中选择确定扶持政策。
1.仪器设备购置补贴,补贴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正式签约之日起两年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 3%。
2.过渡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对于项目方在建设期间租赁的过渡性办公用房,可提供不超过 2 年、每年不超过 200 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原则上以“先租后补”方式予以扶持。
3.过渡生产用房租金补贴。对于项目方在建设期间租赁的过渡性生产用房,可提供不超过 2 年、每年不超过 3000 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原则上以“先租后补”方式予以扶持。
4.人才公寓,项目建设期间可提供最多 3 套人才公寓,免费使用不超过 2 年。
5.达产奖励资金,按照协议约定期限投产或达产后,自纳税年度起,前两年,可按照企业对区财政贡献额予以100%奖励,后三年,减按50%给予奖励。
6.人才奖励,按照协议约定期限投产或达产后,对不超过5 名企业人才予以奖励,额度不超过人才对区财政贡献额,累计不超过 3 年。
(三)3亿元<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的,可以从下列方式中选择确定扶持政策。
1.仪器设备购置补贴,补贴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正式签约之日起两年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4%。
2.过渡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对于项目方在建设期间租赁的过渡性办公用房,可提供不超过 2 年、每年不超过 300 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原则上以“先租后补”方式予以扶持。
3.过渡生产用房租金补贴。对于项目方在建设期间租赁的过渡性生产用房,可提供不超过 2 年、每年不超过 5000 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原则上以“先租后补”方式予以扶持。
4.人才公寓,项目建设期间可提供最多 5 套人才公寓,免费使用不超过 2 年。
5.达产奖励资金,按照协议约定期限投产或达产后,自纳税年度起,前三年,可按照企业对区财政贡献额予以100%奖励,后两年,减按50%给予奖励。
6.人才奖励,按照协议约定期限投产或达产后,对不超过8 名企业人才予以奖励,额度不超过人才对区财政贡献额,累计不超过 3 年。
(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 亿元的,可以从下列方式中选择确定扶持政策。
1.仪器设备购置补贴,补贴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正式签约之日起两年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最高奖励为3000万元。
2.过渡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对于项目方在建设期间租赁的过渡性办公用房,可提供不超过 2 年、每年不超过 400 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原则上以“先租后补”方式予以扶持。
3.过渡生产用房租金补贴。对于项目方在建设期间租赁的过渡性生产用房,可提供不超过 2 年、每年不超过 8000 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原则上以“先租后补”方式予以扶持。
4.人才公寓,项目建设期间可提供最多 8 套人才公寓,免费使用不超过 2 年。
5.达产奖励资金,按照协议约定期限投产或达产后,自纳税年度起,前三年,可按照企业对区财政贡献额予以100%奖励,后三年,减按50%给予奖励。
6.人才奖励,按照协议约定期限投产或达产后,对不超过10 名企业人才予以奖励,额度不超过人才对区财政贡献额,累计不超过 3 年。
(五)基金和股权投资,对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1 亿元以上的,可协调经开区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机构等通过市场化方式对项目给予支持。投资金额、投资方式、退出方式等依据具体投资合同执行,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 30%。
(股权投资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 30%)。
第十一条 “世界 500 强”(福布斯)、中国 500 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大型央企、行业龙头企业、省内知名企业、省属国有企业等投资建立的企业总部、或职能总部企业项目,经经开区投资项目入区流程审定,通过“一企一策”扶持协议予以支持。具体采用何种或几种支持方式,需根据项目投资内容、领域、技术水平、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和项目单位情况确定,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一)在区内购地建设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 亿元的新建总部企业项目,可以从下列方式中选择确定扶持政策。
1.过渡性用房租金补贴,对于项目方在建设期间租赁的过渡性办公用房,可提供不超过 2 年、每年不超过 300 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原则上以“先租后补”方式予以扶持。
2.人才公寓,项目建设期间可提供最多 8 套人才公寓,免费使用不超过 2 年。
3.达产奖励资金,按照协议约定期限投产或达产后,可按照企业对区财政贡献额予以奖励,奖励期不超过 6 年。并一次性给予企业500万元落户奖励。
4.人才奖励,按照协议约定期限投产或达产后,对不超过8 名企业人才予以奖励,额度不超过人才对区财政贡献额,累计不超过 3 年。
(二)在区内租赁(购置)经营场所且年营业收入>1 亿元的新迁入总部企业,可以从下列方式中选择确定扶持政策。
1.经营用房租金补贴,为企业提供不超过 500 平方米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最多不超过 2 年。
2.达产奖励资金,按照协议约定达到年营收目标的,可按照企业对区财政贡献额予以奖励,奖励期不超过 3 年。
第十二条 对属于省重点优先发展的半导体、大数据融合创新、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光电、光伏、碳基新材料、生物基新材料、特种金属材料、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制造、煤机智能制造、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现代生物医药和大健康、通用航空、节能环保等十四个产业和领域,具有一流人才团队,且成长性强的企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扶持协议予以支持。
扶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供应、财政支持、购置仪器设备补贴、节能减排、绿色建筑、购买专利、运行补助、基金(股权)投资、物业费用、水电气暖费用、配套商住用地、上下游供应配套、过渡办公和生产用房、定制厂房、专家公寓、人才服务等。项目核心成员可予以留区财政贡献奖励。
第四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