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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制度
为全面加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设,依据《长治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程序。
第二条 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执法决定信息公开的程序。执法部门对拟实施执法决定的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格式,制作执法决定文书,报中心政策法规科审核,经主任办公会通过后,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在中心官网上信息发布。上级机关对信息公开途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已经公开的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应当更正不准确信息的,由实施执法决定的执法部门重新报至中心政策法规科审核,经主任办公会通过后,及时撤下原执法决定信息或更新。
第五条 广大群众和单位有证据证明公开的执法决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执法决定的执法部门予以更正,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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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中心行政执法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长治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中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具体执法行为。
第三条 中心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在本部门网站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包括行政执法数据、行政执法情况说明等内容。
第四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数据,不得瞒报、漏报、多报。
第五条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公开前,中心要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
第六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公开的行政执法数据错误、遗漏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篡改、虚构行政执法数据的;
(三)有其他违反本制度行为的。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年度行政执法统计表(样版)
行政检查 |
行政处罚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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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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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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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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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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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管理部XXXX年度行政执法统计表
说明:1、统计年度是指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的执法行为。
2、“行政检查”时针对检查对象,要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
3、“行政处罚”罚款次数和金额是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次数和金额是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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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中心各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信息资料,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外传。
第二条 需调阅(包括借阅、查阅)记录信息资料的,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履行调阅手续,经过批准后方能凭单调阅。
第三条 签批程序:
1、调阅中心行政处罚档案的,由主要领导批准。
2、调阅中心其他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资料的,由分管领导批准。
第四条 查阅档案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不得涂改、损坏、私自抄录、复印、圈点、批注等。档案管理人员在借阅档案交还时,应当当面查验,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条 摘抄档案内容,须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并在档案管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摘抄,摘抄完毕,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档案调阅单》中注明摘抄主要内容。
需要复印档案资料的,经档案管理的负责人同意,由档案管理人员复印交给查阅人,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档案调阅单》中注明复印内容。
第六条 调阅档案应严格履行借阅登记、签收手续,当面点交清楚。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留存《档案调阅单》原件和借阅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对调阅和归还档案,均应在档案调阅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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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
第一条 公职律师是指在单位专门从事法制、执法、监督等法律事务工作,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经所在单位同意,申请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公职人员。
第二条 公职律师履行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具体包括:
(一)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二)参与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所在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所在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律师执业权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公职律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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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制审核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内容包括:
1、公共法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专业法涉及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法律法规。
2、执法业务,包括行政执法案例分析、执法程序、执法文书使用、自由裁量权、案卷管理等。
3、熟悉掌握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的目标任务、工作标准、方法步骤等有关内容,确保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在系统内顺利推进落实。
第三条 法制审核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应与行政执法工作相结合,通过以案释法等方法提高学法效果。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辅导相结合的方式,一般每月安排1—2天学习,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 20 天。
第四条 新进法制审核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第五条 鼓励法制审核人员参加与专业对口的各种形式的学习,提倡自学,在工作中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和办案能力。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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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机制
为进一步提升中心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行政执法办案质量,鼓励中心工作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定相关机制。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条件: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可以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鼓励机制:
(一) 所有在编人员参加考试的,年底考核时可优先评优评先。
(二) 在备考最后冲刺阶段,根据个人工作实际,将适当调整工作时间,尽量保障复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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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完善公积金健康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的;
(二)法制审核过程中妨碍干扰审核意见或建议的;
(三)未经法制审核作出决定的;
(四)经法制审核认定不合法,作出决定的;
(五)法制审核过程中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导致决定失误的;
(六)法制审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或书面诫勉;
(五)停职检查或调离岗位;
(六)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七)免职或降职和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第五条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受到责任追究的工作人员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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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中心数字化记录信息的归档及管理工作,保障归档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安全有效地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数字化记录信息是指中心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参考利用价值并以数码形式记录于硬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以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件。
第三条 归档的数字化记录信息的类型主要包括:文本文件、图像文件、图形文件、影像文件、声音文件、超媒体链接文件等。
第四条 数字化记录信息的归档中心采用物理归档方式。
物理归档,是指把计算机及其网络中的数字化记录信息集中传输至可脱机保存的载体上。专用软件产生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应转换为通用型电子文件。
第五条 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时,机读目录、相关软件、其他说明应与相对应的电子文件一同归档保存。
第六条 归档数字化记录信息的封存载体不得外借,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电子文件。
第七条 归档数字化记录信息的鉴定销毁,需经分管领导批准,编制销毁清册并永久保留。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