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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在全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7〕5号)、《长治市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规范中心法律顾问工作,确保中心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制定本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此通知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320日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法律顾问工作,确保中心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7〕5号)文件精神,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管理中心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工作,并按照管理中心确定的法律顾问名额组织开展法律顾问选聘工作。

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管理中心法律顾问的联络、组织和协调等日常工作,并对管理中心的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条  政策法规科可以从受过系统法律专业教育,对宪法或者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等法律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务工作经验的专家学者、律师中遴选出拟聘请人员名单,报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审定后,聘请为管理中心法律顾问。

第四条  法律顾问的聘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后可以续聘。已聘法律顾问退休或者调离法律工作岗位的,不再担任管理中心法律顾问。

第五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熟悉市情、社情、民情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五)热心社会公共事业,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六条  法律顾问对管理中心以下事项履行服务职责:

(一)为管理中心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意见;

(二)对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出具法律论证或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进行研究、论证根据委托承担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的代理工作;

(四)对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社会公共事件等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并参与管理中心所有合同和协议的审查、签订等工作;

(六)协助管理中心处理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

(七)参与信访事项的处理;

(八)办理管理中心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列席管理中心有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二)依据事实和法律,出具法律意见;

(三)获取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管理中心信息和资料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承办的法律事项需要调查、取证时,凭管理中心的介绍信,获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助与配合

第八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管理中心法律顾问名义从事商业活动或与管理中心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管理中心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九条 管理中心讨论重大行政决策重大合同洽谈以及其他涉法事项时,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主办科室可以召集召开法律顾问会议,由政策法规科负责联络法律顾问参加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与会法律顾问的意见。

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的法律事务涉及管理中心有关工作部门的行政决策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参加,介绍相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经会议决定开展相关涉法活动的,可安排法律顾问办理。

第十条  法律顾问认为属于事关管理中心发展的重大涉法问题,可以向中心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由中心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  根据工作需要,管理中心可以临时聘请专家或律师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  建立和实施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经费纳入管理中心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聘请的法律顾问按照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情况给予适当报酬,临时聘请专家或律师人员的费用参照执行。

第十  聘请的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职。

聘请的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主任办公会批准后,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告: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违反本制度第八条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有违反该条规定的情形2次(含)以上的;

(四)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五)其他不宜继续承担管理中心法律顾问工作的。

第十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