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法律依据(具体到条文内容) |
自由裁量幅度 |
实施主体 |
责任部门 |
1 |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
1、主动减轻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10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10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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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政策法规科,各分中心、区县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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