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 |||||||||
序号 | 执法类别 | 审核项目 | 承办机构 | 审核条件 | 审核依据 | 审核机构 | 提交的审核材料 | 审核重点 | 审核期限 |
1 | 行政处罚 |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 潞矿分中心及各管理部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政策法规科 | 1、违反规定不按时开户的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如有申辩的,需提交申辩材料; 5、拟定处罚意见。 |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罚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
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案件复杂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
-
- 县区政府
- 市政府工作部门
- 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