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行政法规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1 |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潞矿分中心及各管理部 |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 |||||||||
2 |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潞矿分中心及各管理部 |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