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缴存职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两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优化,具体变动如下:
一、延长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申请时间。由原来的“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调整为“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之日起五年内申请”。
二、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不受取得证书时间限制,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该政策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提供资料
“购买拆迁安置房”方式提取公积金需提供:自签订之日起五年内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具有房屋具体信息),购房款发票(收据),该业务可通过“手机公积金”APP申请办理。
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提取公积金分两种情况,一是所购住房在长治行政区域内的,以“购买商品房”方式提取公积金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增值税发票,该业务可通过“手机公积金”APP申请办理。二是所购住房在长治行政区域外的,需到购房地所属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取申请,通过“跨省通办”窗口受理,以“两地联办”业务模式进行办理。
“手机公积金”提取流程
手机公积金APP注册后申请提交;
上传相关资料;
审核通过;
划转至提取申请人银行卡。
注意事项
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提取申请人银行卡为I类卡;
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提取的,提取申请人应享有自住住房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