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房金发〔2023〕43号
关于印发催缴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各分中心、管理部,12329热线服务中心: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做到应缴尽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了我中心《催缴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18日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催缴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做到应缴尽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催缴工作实行领导负责、专人管理、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领导负责是指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及各管理部的负责人按工作分工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催缴工作全面负责。
专人管理是指各分中心、管理部指派专人负责住房公积金催缴工作。
定期报告是指各分中心、管理部每季度将催缴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市中心政策法规科。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催缴的范围是已在各分中心、管理部开立住房公积金帐户,未按规定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催缴工作可采取电话、短信,信函、公告等方式。
电话、短信方式即通过电话或发送短信告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通知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应缴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信函方式即通过送达《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书》的方式,告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通知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应缴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公告方式是针对拒不履行应缴义务达到一定期限的单位采取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告示的督促方式。
第五条各分中心、管理部应根据各自管辖范围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催缴方式,其中采用公告方式的,由市中心统一进行。
第六条对于未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各分中心、管理部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进行催缴,并建立催缴台账。
(一)催缴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各分中心、管理部催缴工作人员对上季度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首先通过电话或短信进行催缴,督促单位应于接到电话或短信后5日内履行缴存义务。催缴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遇节假日顺延)。
(二)对于电话或短信催缴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单位,应采取信函方式即送达《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书》,要求单位于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缴存义务。信函催缴应于5个工作日完成(遇节假日顺延)。
第七条对于接到市中心通知、群众举报或及其它途径获知的未缴(含欠缴、少缴)单位,各分中心、管理部应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一)对未缴的单位进行调查,调查核实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汇缴情况,并形成报告,上报中心政策法规科。调查核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对核实后未发现单位违反规定的,应于调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以电话或信函的方式告知举报人;对核实后确定逾期未缴的单位,上报中心政策法规科依规下达《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书》,由各分中心及各管理部督促该单位进行补缴。
第八条每公积金年度次月10日以前,各分中心、管理部应根据催缴台账撰写《住房公积金催缴工作分析说明报告》,对上年度催缴工作情况(包括当年催缴单位数量、催缴后汇缴金额、单位拒缴原因、申报降缓缴单位名单、申报公积金执法对象名单、工作中所遇问题、建议等)进行认真分析,报市中心政策法规科汇总后上报分管主任审核,催缴情况在内部网上公布。
第九条对逾期拒不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或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各分中心、管理部应调查其原因及性质,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企业经营确有困难,连续3年以上亏损,或连续6个月以上停发工资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开会或工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可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各分中心、管理部应将审核意见以及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书面材料,上报市中心,进入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审批程序。
(二)对于经营效益良好但逾期6个月以上(包括6个月)且经催缴后仍拒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或经催缴3个月以上拒不执行的单位,各分中心、管理部应上报市中心。
第十条各分中心、管理部对催缴过程中的通知书存根、送达回证等各种文书材料原件都要健全手续、妥善保管。邮寄、公告送达的,须将有关邮寄凭证、公告原件收档保存。
第十一条对经督促后仍拒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各分中心、管理部应将其作为住房公积金执法对象,并详细写明催缴过程,上报市中心政策法规科,通过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或其他法律手段催缴。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催缴工作台账
附件: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催缴工作台账
单位(分中心、管理部):
序号 |
被催缴单位 |
催缴内容 |
催缴时间 |
责任人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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