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房金发〔2019〕25号
关于退役军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科室、各管理部、潞矿分中心、12329热线中心:
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存贷挂钩后,为保证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有关规定,现就转业安置和自主择业的退役军人(包括军/警官、文职干部、士官等,以下简称“退役军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役军人在部队的缴存余额已转移到我中心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认可其在部队的缴存记录,其在部队连续缴存时间与在我中心的连续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二、退役军人在我市新开户缴存公积金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在部队连续缴存时间与在我中心的连续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三、夫妻双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主借款人配偶为现役军人的,按双职工计算,主借款人配偶为退役军人已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单职工计算。
四、退役军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提供本人转业(退役、复员)证、身份证明和部队缴存证明(或缴存明细)。
五、其他业务按照我中心相关贷款政策办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通知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