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治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办法(试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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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我中心制定了长治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办法(试行),经四届四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长治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办法(试行)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27日

 

 长治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缴  存

  第二条  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收入且能长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自愿原则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住房公积金部门受委托银行中任选一家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设立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本人缴存银行卡(借记一类卡)到住房公积金各前台办理,填写《长治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申请表》,签订《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缴存公积金托收协议》(以下简称“托收协议”),实现按月自动托收。

  第四条  缴存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执行公积金管理部门每年公布的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缴存比例在10%--24%之间自由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每年7月调整一次。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按月足额缴存,并于每月约定日前将资金存入托收协议约定的银行卡中,由公积金管理部门按月连续代扣代缴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到账之日起即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如本人缴存银行卡有变动,须在扣款日前到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变更。

  第六条  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起,不可补缴开设账户以前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已设立账户人员如因个人原因停(续)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长治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停(续)缴申请表》,经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其账户封存。封存后再启封的,需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住房公积金各前台办理启封手续。

  第八条  已设立账户人员转为单位继续缴存时,须办理转移业务,同时自动终止个人缴存公积金托收协议。

  第九条 单位缴存转为灵活就业缴存时,须办理转移业务,从转入月起开始办理缴存托收。

  第十条  已设立账户人员根据自身情况随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停缴业务,销户后三年内不得申请开户。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办理停(续)缴业务。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一条  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缴存职工享有同等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和转移权利。灵活就业人员的还款能力不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依据,应通过银行流水、家庭财产情况、经营收入情况等其中一项或多项分析计算。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自愿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在缴存和使用中出现违约责任时,依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失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信息依据相关规定纳入信用失信黑名单,由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治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开户银行

银行卡号

联系电话

开户类型

□新开户                     □已有账户

缴存

信息

缴存

基数

缴存

比例

月缴

存额

本人承诺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并根据《长治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办法》要求,自愿申请划转本人银行卡内的资金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经审核,符合《长治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办法》

受理人签字(章):

年   月   日

  个人缴存公积金托收协议

  甲方: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乙方: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现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乙方以本人的银行卡,作为向甲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指定账户。甲方根据乙方已申报的缴存金额,通知委托银行于约定日从指定账户扣款直接缴存住房公积金(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扣划不成功,次日继续扣款,直至成功。

  三、乙方应在本人银行卡内保留足够的余额。若因乙方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甲方扣划不成功的,由此产生的后果乙方承担。

  四、乙方地址、电话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或代扣账(卡)号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对应变更信息通知甲方进行调整,因此而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得申请缓缴、停缴业务,如有违约,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依法收回贷款本息。

  六、乙方要转移至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办理转移业务后,自动终止本协议。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日期:                           日期:

  长治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停(续)缴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个人账号

代扣银行卡号

联系电话

业务类型

□停缴           □续缴

贷款

情况

公积金贷款

□有 □无

商业贷款

□有 □无

停/续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受理人签字(章):

年 月 日

  附: 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