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各管理部、潞矿分中心及12329热线中心: 

  为营造良好的住房公积金发展环境,维护广大缴存人员的合法权益,倡导单位和个人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及山西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晋政发〔2017〕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长治市住房公积金失信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二次会议通过,现经4月3日主任办公会决定,从5月1日起实行。请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加强贯彻落实。 

  此通知

  附:长治市住房公积金失信管理办法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4月3日 

    

  附件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失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序运行,营造良好的住房公积金发展环境,维护广大缴存人员的合法权益,倡导单位和个人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及山西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晋政发〔2017〕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有关联的单位和个人所发生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失信”是指违反长治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相关政策,发生骗提骗贷、贷后逾期或贷后无故断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对中心发现的失信行为认定、调查处理和资金追回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中违反归集政策是指单位为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虚假材料用于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骗提”是指违反长治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骗提行为具体包括:

  (一)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婚姻状况、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等身份关系。

  (二)使用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合同。

  (三)使用虚假的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书。

  (四)使用虚假的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增值税发票等票据。

  (五)使用虚假的银行还贷明细、贷款结清、医院疾病诊断、无房证明等料。

  (六)虚构婚姻关系、房产信息、贷款信息、离职事实等提取条件或利用其虚假资料。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骗贷”是指违反长治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以欺骗手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骗贷行为具体包括:

  (一)虚构婚姻信息,隐瞒配偶工作单位,使用虚假的婚姻料。

  (二)提供虚假的个人征信报告。

  (三)使用虚假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资料。

  (四)使用虚假的工资流水等资料

  (五)使用虚假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等资料

  (六)隐瞒住房信息。

  (七)与中心合作的开发企业使用虚假的项目资料。

  (八)虚构其贷款条件或利用其虚假资料。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贷后逾期”是指贷款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足额还款,在中心公积金系统产生的逾期记录(含配偶、担保人及其他共同还款人)超过3个月(含)以上。累计6个月及以上逾期贷款视情况将提起法律诉讼。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无故断缴住房公积金”是指贷后无故停缴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经催缴仍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建立失信黑名单管理

  符合以上第四条至第八条任一款规定,将当事人(及配偶)、保证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停缴单位入失信黑名单进行管理。

  (一)失信初审。中心业务科室县区管理部、分中心按各自的职责,通过日常业务、监督检查、其它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等途径进行信息收集并对所涉单位和个人进行核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告知当事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申报审定。中心业务科室县区管理部、分中心初审后向中心政策法规科提交《失信黑名单申报审定表》和相关材料。中心政策法规科审核提交中心主任办公会对失信黑名单讨论审定。

  第十条 中心可以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3年内暂停失信人员办理公积金提取(销户除外)、贷款业务以及开具异地贷款缴存明细的申请。当此笔逾期贷款结清3年后方可解除黑名单

  (二)3年内暂停开发企业与中心的所有合作业务。 

  (三)1年内暂停缴存单位所有职工的贷款申请。

  (四)通过中心官方网站等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五)责令其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及因此产生的其费用,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的,中心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回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申请人骗提骗贷,侵害申请人或单位合法权益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已纳入失信黑名单的贷款担保人,在贷款担保期间中心将禁止办理公积金、贷款和担保人的更换

  第十三条失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

  (一)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二)主动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

  )主动积极配合清偿逾期贷款,有从轻处罚的理由又及时改正

  )主动配合补缴住房公积金欠缴部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