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信息,主要指各单位(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二、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的上报与公开工作,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
三、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真实、可靠,及时、准确,服务群众,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四、各单位(科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布(上报)下列信息:
1、本单位(科室)制定的规章制度和起草的规范性文件;
2、经批准实施的发展战略、规划、工作目标及具体实施意见等;
3、重大项目建设情况、重点业务开展情况、重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重点工作、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主要做法、经验教训等;
4、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五、《信息公开条例》和《保密法》规定,明确不予向社会公布的内容不能公开发布。
六、公布(上报)途径:
1、各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书面(附电子版)形式报市社办公室,市社办公室组织审核、审查、公开;
2、各科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核后,报市社办公室公开。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市供销社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市社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规定予以答复。
八、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它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二、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的上报与公开工作,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
三、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真实、可靠,及时、准确,服务群众,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四、各单位(科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布(上报)下列信息:
1、本单位(科室)制定的规章制度和起草的规范性文件;
2、经批准实施的发展战略、规划、工作目标及具体实施意见等;
3、重大项目建设情况、重点业务开展情况、重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重点工作、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主要做法、经验教训等;
4、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五、《信息公开条例》和《保密法》规定,明确不予向社会公布的内容不能公开发布。
六、公布(上报)途径:
1、各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书面(附电子版)形式报市社办公室,市社办公室组织审核、审查、公开;
2、各科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核后,报市社办公室公开。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市供销社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市社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规定予以答复。
八、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它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