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长治市供销社审计工作制度》《长治市供销社直属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试行)》《长治市供销社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暂行规定》三个文件经2024年11月22日长治市供销社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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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供销社审计工作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市供销社(以下简称市社)社有企业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市社审计工作,提升审计质量,发挥审计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审计工作机构

市社成立审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科,负责对市社审计工作规划、审计工作实施、审计质量控制、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事项的管理、指导和监督;长治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设立审计工作委员会,明确职能部门,负责对出资企业以及市社托管企业的内审工作进行指导和实施;其他直属企业结合实际,设立兼职审计机构或指定兼职审计人员组织开展审计工作。

二、审计工作人员

直属各企业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企业管理等相关工作背景。

市社审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审计人才库,统筹协调管理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从人才库中抽取责任性强、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审计组长。直属企业审计人员的配置和审计负责人的任免需报市社审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市社及各企业应当支持审计人员不断提升专业素质,鼓励参加学历教育、继续教育,考取会计、审计等职称证书。激励审计人员严格履职、创新突破,对在审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提出重大创新举措、杜绝重大资产损失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审计工作职责

根据市社《社有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市社、集团公司、其他直属企业分别履行三级审计监督职责。

市社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集团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集团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经济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集团公司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集团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直属各单位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八)督促落实本级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对直属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完成省社审计处、市审计局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集团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资企业及市社托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出资企业及市社托管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经济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出资企业及市社托管企业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出资企业及市社托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出资企业及市社托管企业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出资企业及市社托管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督促落实出资企业及市社托管企业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其他直属企业履行下列职责:

对其子公司或分公司进行相关审计,对调动、转岗、退休的在册人员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向集团公司和市社报送相关审计报告和审计资料。

四、审计工作规程

每年年初,市社审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市社审计工作委员会审议决定

按照审计工作职责,市社、团公司、其他直属企业可采取委派审计小组、组织交叉审计、购买审计服务等形式组织开展审计工作,审计小组、受托审计机构向委派单位负责。

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中,要充分运用座谈、检查、调阅、抽样和分析性程序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小组要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且富有建设性。

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或审计小组委派单位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意见反馈审计小组。

审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或审计小组委派单位相关部门要在审计小组提交审计报告后及时进行初步审查,重点审查审计证据是否充分、相关、可靠,审计报告表述是否清晰,审计结论是否合理,审计建议是否可行。经初审后的审计报告,要及时提交审计工作委员会或委派单位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办公会)进行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后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通知书

审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或审计小组委派单位相关部门要跟踪督查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执行情况,审计整改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审计工作委员会或本单位党政负责人报告。

各企业要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

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反馈问题和建议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在限期内以书面形式报市社审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或审计小组委派单位相关部门。在整改期限内未整改的,由审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或审计小组委派单位相关部门督促被审计单位限期整改。

审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或审计小组委派单位相关部门要做好审计档案的归档工作,做到一事一档,归档文件包括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整改通知书、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等。

五、审计结果运用

被审计企业要针对审计反馈问题和建议,及时分析研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做到举一反三,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针对审计反馈的问题,相关领导干部要在组织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中进行说明。

集团公司审计工作委员会及各企业党政负责人要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专题研究审计工作,对存在的具体问题和不足,提出强化、完善的办法和要求,不断提升审计工作质量。

市社审计工作委员会要针对市社审计工作中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判,向党委、理事会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要把审计结果归入相关领导干部人事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要把审计情况及整改情况纳入党建责任和经济责任考核中。

六、责任追究

被审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的;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对审计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其他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市社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审计组织部门、审计小组或审计人员履职尽责不力的违反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故意隐晦、隐瞒、隐匿问题的;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谋取个人私利的;玩忽职守、把关不严、泄露审计秘密、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市社进行问责处理;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本制度由市社审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长治市供销社审计工作制度》(长供党委发20206号)同时废止。

长治市供销社

直属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有关法律法规、长治市供销社(以下简称市社章程、社有企业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为健全和完善市社直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社全资控股、集体企业及其子公司长治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全资、控股、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企业及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支部书记等主要领导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本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社有经济和供销事业发展,管理社有资金、社有资产、社有资本,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根据社党工作重点和对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工作需要市社审计科商人事科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和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提交市社审计工作委员会审议决定后,纳入社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落实市社党委和理事会工作安排情况;

(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以及年度经济目标完成情况、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审计科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组成审计小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社审计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召开有审计小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第十条  审计小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三定方案、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  审计小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市社审计科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十  审计小组应当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小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市社审计科。

第十四条  按照市社审计工作制度规定的程序,审计科对审计报告进行初审后提交市社审计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

第十五条  审计科经市社审计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后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一并送达社人事科存档

  第十六条审计评价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社有资金、社有资产、社有资本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十七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十八条  社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整改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市社审计工作委员会成员科室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人事科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整改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将审计情况及整改情况纳入党建责任制考核内容;

审计科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社审计工作委员会成员科室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

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科和人事科

)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领导班子组织生活会以及述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小组成员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的领导干部、财务部门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同一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连续三年在同一单位进行过审计服务的,不得再连续在该单位承担审计服务。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黑名单制度。社会中介审计机构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应当履行的审计程序、应当披露的重要事项、应当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没有按规定实施并在审计报告列示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社禁止上述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在直属企业继续从事审计业务。

  十三条  对社主管社团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四条  本规定由审计科负责解释。

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长治市供销社

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治市供销社(以下简称“市社”)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促进内部审计成果的转化和运用,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现依纪依法治社,根据市社直属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是指根据审计工作制度及审计工作计划,对市社直属单位经济责任、财务收支、管理、绩效、风险、内部控制以及专门项目等实施审计后,发现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市社各项规章制度的活动和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共性问题制度化,坚持及时、到位、彻底,坚持以被审计单位为整改责任主体,坚持市社各职能科室协调联动。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一把手”要亲自管,亲自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被审计单位要认真研究,及时制定整改工作台账,列出问题清单、整改措施,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排出时限表,逐个对账销号。

第五条 市社审计科要建立审计整改工作台帐,实行问题清单与整改清单对接机制,动态管理,对账销号。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通知书的要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市社及本单位有关管理制度,对照审计发现问题逐项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直至审计发现问题得到纠正和内控制度趋于完善为止,确保审计发现问题不再重复发生。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在整改过程中,应当“举一反三”,既要对照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通知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又要对相同、相关的问题开展自查,发现问题主动整改,积极防范。

第八条 对于历史遗留问题,逐年减少问题存量。对于已成事实,无法纠正的问题,被审计单位要采取以下措施加以防范,确保同类问题不再发生:

(一)完善相关内控制度,严格各项审核和审批流程;

(二)加强对干部职工的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制度执行力以及业务能力;

(三)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

(四)其他整改措施。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六十日内(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九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社审计科报送审计整改情况并对整改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 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员追责、问责情况;通过“举一反三”发现的其他问题及采取的防范措施;对因客观原因未能整改和处理的问题,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时限等。

第十一条 对直属单位正在整改的审计问题,市社相关科室要根据各自职能,与被审计单位一起研究解决办法,依法依规创造条件帮助整改。属于体制机制的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解决;属于制度缺失或者不明确的,要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第十二条 市社审计工作委员会会同审计小组研究审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落实整改责任人。市社审计工作委员会成员科室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市社审计科在年度审计工作中,应将被审计单位上年度审计问题的整改情况列为审计报告披露、评价事项,对尚未整改完结的审计问题提出进一步整改的要求。

第十四条 对未按时完成上年度审计整改任务的单位,由市社审计科适时牵头组织督查组进行督查整改,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社审计工作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整改、虚假整改、拖延整改和屡审屡犯等问题,由市社审计工作委员会研究后,报告市社党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六条 机关各科室和直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审计整改结果和审计成果的综合运用。人事科要将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要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直属单位党建责任制考核内容;其他相关业务科室要将审计整改结果纳入直属单位年度经济责任考核内容;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要在组织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中说明审计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其他直属单位根据审计工作职责督促落实对出资企业及市社托管企业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社审计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