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政府采购中心廉洁从政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廉政建设规定,规范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行为,树立政府采购良好形象,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特制订长治市政府采购中心廉洁从政规定。具体内容为:
一、严禁有令不行,有法不依,确保政令畅通。
二、严禁不按程序和时限办事,刁难办事人员。
三、严禁泄露政府采购过程中需保密的事项和信息。
四、严禁任何与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公共利益或谋取中标的行为。
五、严禁向采购人指定或推荐产品品牌、供应商。
六、严禁以不合理的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七、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谋取私利。
八、严禁收受供应商、采购人及相关单位、个人以任何名义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宴请。
九、严禁拖延质疑、投诉事项或对质疑、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十、严禁随意干涉评标委员会评标和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一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