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各科室。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办公室组织实施。实行分级负责、逐级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各科室工作实绩考核、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考核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范围为:各科室。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内容:

  1、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执行情况;

  2、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情况及便民程度;

  5、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6、市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考核采取平时记录打分与年底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平时,办公室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登记;年底,办公室根据平时的考核记录、社会评议情况,进行综合打分。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考核打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凡出现下列情况,按规定进行扣分:

  1.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准确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2.受理和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及时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3.对上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予以落实的,每出现一次扣5分;

  4.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每次扣10分;

  5.对收到的(包括转办的)举报投诉不认真对待、不及时处理和回复的,每次扣5分;

  6.对其他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行为,视情况扣分。

  7.信息被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采纳一条加3分,被国家或省级部门采用加8分。

  第五章 奖惩

   第十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1、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科室、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

  2、被考核科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整改,整改结果报局党组,并按《长治市档案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18年08月16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