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透明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开展,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施行,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三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真实、可靠为原则。行政机关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以及时、准确为原则。及时更新工作动态、决策信息、法律依据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3、以服务群众为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府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告等公开栏目当中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信息。
4、以公正、公平、便民为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地公开向动态地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公民。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本单位领导、机构设置、主要职能等;
2.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档案事业及其它专项工作的规划、计划;
4. 本单位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及审批情况等信息;
5. 本单位人事信息、公共资源等信息;
6.本单位财政预算、决算及“三公”经费执行情况;
7. 本单位工作信息、政务活动等动态信息;
8.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9.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0.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情况;
11.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2.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1.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2.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4.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对政府信息进行公开发布。
1、通过市政府网站对外公开。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3、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政府公报和集中查阅场所(档案阅览室)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4、通过听证会、质询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5、利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手段对外公开。
6、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决策以及重大事件、重要工作等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进行公开。
7、有利于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种。
第九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市保密局确定。各级各部门要确定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我局将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规定予以答复。
申请程序、办理时限和有关要求参见《长治市档案局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8年8月16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