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档案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7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档案法》从现行法的6章27条修改为8章53条,增设“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两章,内容更加充实完善。明确国家和地方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或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规范档案收集工作,强化档案服务企业管理,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工作;推动档案开发与利用,将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由三十年缩短为二十五年,要求档案馆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增加档案监督检查的规定,明确监督检查事项,完善监督检查措施;完善法律责任,明确罚款处罚的数额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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