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和城镇集体(合作)经济组织贯彻执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有关集体经济的法规、政策;拟定全市城镇集体经济地方性规章和实施意见的草案;组织和指导城镇集体经济理论研讨。

    二、调查研究全市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状况和相关政策问题,制定全市城镇集体经济发展战略及规划;协调解决全市城镇集体经济改革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维护全市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负责指导全市城镇集体经济改革与重组,发展集体经济控股、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依照《公司法》推进全市城镇集体企业公司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全市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健康发展。  

    四、按照现代产权制度,根据资产的权属,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城镇集体资产,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依法运营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资产,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成员单位的产权界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转让、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的前置核准和备案。  

    五、配合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城镇集体经济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组织指导城镇集体企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推进技术进步,协调下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按照党管干部的有关规定加强党的建设,对本单位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的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任免。组织指导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  

    八、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