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 

  关于印发《长治市城镇集体企业复工复产后疫情防控工作预案》的通知 

    

    

  各直属企业: 

  现将《长治市城镇集体企业复工复产后疫情防控工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治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 

  2020年2月6日 

    

    

  长治市城镇集体企业复工复产后疫情防控 

  工作预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做好市城镇集体企业复工复产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省、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成立市城联社集体企业复工复产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城联社防控领导小组)。 

  组  长:崔松涛 

  副组长:张宇宏  平小强 

  成  员:各科室负责人 

  具体工作由市城联社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直属集体企业复产复工时间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涉及生产经营企业及房屋租赁企业。 

  第四条   复工复产的生产企业要按照“谁用工、谁报告、谁管控、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防疫工作责任制,细化防控分工和职责。深入开展排查,重点排查员工及其家属近期有无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建立排查台账,台账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返回时间、所乘车次、目前身体状况以及密切接触人员情况等,及时报所驻街道(社区)和市城联社防控领导小组备案。 

  租赁房屋的企业要督促承租方按照复工复产企业规定要求,对全部人员进行登记排查,并将排查结果报送租赁企业。 

  第五条   对尚未返回的湖北籍员工及近期到疫情重点地区探亲、旅游等未归员工,用工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逐人通知延期返岗,企业要按正常休假或公务情况对待,保留其工作岗位及待遇,不得无故除名。 

  第六条   对已经返回的企业员工及近期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及其密切接触者,各企业要第一时间报告所在社区、居(村)委会及当地卫健、疾控部门,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 

  第七条   复工复产企业和房屋租赁企业在疫情有效控制的前提下,按照人员最小化精准复工和营业的原则,灵活组织职工到岗上班,合理安排作业班次和作业人数,避免人群聚集。复工前要备足备齐防疫物资设备、个人防护用品、消杀设备等,确保满足疫情防控需要。 

  第八条   复工复产企业在复工前要提前对车间、办公场所、食堂等公共场所和人员聚集场所的设施、设备进行消杀防疫;租赁房屋企业督促承租方提前对门市、店面、商铺进行消杀防疫。复工后,从业人员上班需要佩戴口罩,企业需每日对车间、办公场所、食堂等人员集中区域进行消杀防疫,重点区域应多次消杀。各企业要积极引导企业职工分区域、分时段进行日常生活,督促职工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第九条   各企业安排专人实行日报制度,一旦发现有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的人员,要立即报告所在街道(社区)和市城联社防控领导小组,并对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进行隔离和检查。一旦发生疫情,要立即停止生产和营业,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隔离、消杀、调查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各企业要严格出入人员管理,对进出车辆、人员进行体征排查并登记在册。 

  第十一条   各企业要积极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及舆情监控工作,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教育,让广大职工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增强防范意识,同时积极引导企业职工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第十二条   各企业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向市城联社防控领导小组进行疫情每日“零报告”,确保信息上报及时准确。对缓报、瞒报、漏报和虚报以及不落实疫情防控责任或疫情防控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党组织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及时掌握本企业有关情况和动态。同时,要在疫情防控一线锻炼培养和识别干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失职渎职人员严肃问责。 

  第十四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