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原则  

长治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通知。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及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各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住建局负责监督、指导区政府及其征收部门的征收补偿工作。市发改、国土、财政、规划、房产服务中心、综合执法局等部门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建筑物面积与分户认定  

(一)面积认定依据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认定。

主城区建设改造指挥部组织市规划、国土、住建、财政、属地政府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二)分户认定依据

一房多证按一户认定,多房一证按一户认定,多房多证同属一人按一户认定。有明显的建筑结构、出檐、滴水,有单独的出行通道和配套设施(厨房、卫生间等),并有独立的水、电、气、暖等附属设施。

三、建筑(附着)物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实物置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1.实行货币补偿的,享受“三补一奖”政策,即被征收房屋补偿、被征收附着物补偿、政策性补助(搬迁补助费、过渡费)及相关奖励政策  

2.实行实物安置的,按照等量置换、以旧换新、先签先选的原则,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部门提供的实物安置房源。超面积部分按阶梯价进行购买(超面积部分在20平方米以内的优惠价购买;20平方米以上的市场价购买),不足部分按评估价货币补偿。可享受政策性补助(搬迁补助费、过渡费)及相关奖励政策。被征收人如符合保障性住房申报条件,可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通过保障性住房予以安置。被征收人如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报条件,由市房产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库存普通商品住房房源信息,引导被征收人通过市场购买方式进行安置。房源选定后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实施搬迁的,选房无效。  

(二)房屋补偿  

1.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补偿面积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单价,由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同地段普通商品房时点价格确定  

2.非住宅房只作货币补偿 

3.住宅房自行改为营业房,有合法经营手续的,按该住宅房的实际经营面积,再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经营性补助  

4.征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福利房、单位自建并由职工居住的宿舍,符合房改条件的,房改后进行补偿;不符合房改条件,职工已向单位缴纳过集资房款的,房屋征收部门按每平方米1500元补偿房屋权属单位,由房屋权属单位具体实施。未缴纳过集资房款的,按公产处理,不予补偿,给予权属单位搬迁费补助;住户确系无住房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5.对长期租住市直管公房(确系本人居住,他处无住房)的被征收人,由所在单位、居委、房管部门开具证明,符合我市经济适用房申报条件的经认定核实后,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确系经济困难且符合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条件的,可申请政府公租房  

6.征收城镇低保或低收入家庭的房屋,其补偿面积不足60平方米,且他处无住房,选择实物置换的,按不小于60平方米的户型房屋给予定向安置,超出60平方米部分按经济适用房价格由被征收人进行购买;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实有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以下标准补贴至60平方米:被征收人实有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80%给予货币补贴;50至60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50%给予货币补贴。对其原有房屋补偿后,被征收人可申请政府廉租房 

7.被征收土地属有偿出让的,评估后按剩余年限进行补偿。  

8.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1)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2)无经营手续或经营手续(经营许可证、纳税登记凭证、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等)超过期限企业的建(构)筑物;

3)困难、停产且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国有企业的建(构)筑物;   

4)国有划拨土地、代征绿地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

5)中央、省、其它驻市单位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所属房屋、军产土地等原则上不予补偿。确需补偿的,其补偿方式、标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后执行。

(三)附着物补偿  

被征收人构筑物、厕所、围墙、树木等附属设施的补偿费用,按照《长治市城市规划区附着物补偿指导价》(附件1)及《长治市城市规划区树木补偿指导价》(附件2)执行。上述指导价中未涵盖的附着物补偿价格由市财政评审中心委托评估机构,依照第三方评估价格进行确定。

选择实物置换的,实物置换房源已具备相应配套设施,被征收户不需缴纳费用的,不再给予相关配套费补偿。

四、政策性补助及奖励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

1.住宅房  

主城区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450至60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15至20元计算;县(市)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300至45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10至15元计算;建制镇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200至30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7至10元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现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2.非住宅房  

主城区商业用房按每平方米60至80元支付,生产用房按每平方米80至100元支付,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40至50元支付,仓储用房按每平方米60至80元支付;县(市)商业用房按每平方米40至60元支付,生产用房按每平方米60至80元支付,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30至40元支付,仓储用房按每平方米40至60元支付;建制镇商业用房按每平方米30至40元支付,生产用房按每平方米40至60元支付,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20至30元支付,仓储用房按每平方米30至40元支付。  

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予以适当补偿。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主城区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月250至450元计算;超过30平方米的,按每月每平方米 9至15元计算;县(市)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月200至300元计算;超过30平方米的,按每月每平方米7至10元计算;建制镇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月120至200元计算;超过30平方米的,按每月每平方米4至7元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费;选择实物安置的,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止。 

(三)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  

1.征收经营性、生产型工业企业非住宅房屋应当根据被征收人在作出征收决定的上一年度纳税情况给予工资补偿和经营补偿。经营补偿金额按照实际纳税额计算;没有纳税的,不予补偿。  

2.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虽已获取营业执照,尚无纳税行为的不予补偿;作出征收决定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  

3.补偿标准:工资补偿应当根据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在册(在岗)人员,按该企业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经营补偿根据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造成全部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造成部分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3个月。  

(四)奖励政策  

1.签约奖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每户给予8万元奖励。

征收期限由征收部门确定,分四个层次:第一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给予应得奖励的100%;第二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给予应得奖励的80%;第三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给予应得奖励的50%;在征收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不再奖励。

2.交房奖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回房屋的,每户再奖励2万元;

国有土地上的被征收人享受该奖励政策,逾期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和签订协议未交回房屋的不予奖励。国有土地上单元式住宅楼可享受每户10平方米的面积奖励。

五、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补偿

(一)土地补偿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执行;

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占用城市规划区外等偏远乡(镇)、村房屋的,若该乡(镇)、村具备划地迁建条件,被征收房屋按重置价给予补偿,征收部门将择地款按照上述规定统一拨付给乡(镇)、村集体。

(二)建筑物补偿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占用列入2020年底前整村拆除计划的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村集体应先期将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的有碍建筑物予以拆除。征收部门会同市财政评审中心、区政府(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测量、核定,待房屋拆除后,征收部门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征收范围内的涉拆建筑物(二层及以下的实有建筑物)按照每平方米2346元的标准一次性补贴给村集体,由区政府(管委会)监督专款专用,宅基地及街巷道路用地、附着物、附属设施等不再补偿;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但2020年底前未完成整村拆除的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征收范围内的涉拆建筑物不再享受每平方米2346元的货币补贴。

涉及占用未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房屋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执行。涉及占用村集体公益性用房的,征收部门按照每平方米400至7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六、征收补偿资金申请及拨付流程

(一)资金打包

征收补偿资金按照“整体评估、整体打包、提前预拨、拆完结清、超支自负、结余留用”的原则。

(二)资金测算

市政府确定征收项目后,市住建局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征收范围进行勘测定界。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区政府、区征收部门、相关街道(办事处)及村委(居委)、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合法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测量、登记、评估、测算。

(三)资金拨付

市住建局、市财政局与区政府共同认定征收补偿打包资金,市住建局与区政府签订整体打包协议,区征收部门与涉拆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市住建局按照征收补偿认定金额,并结合征收进度提出建议用款计划上报市政府申请补偿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转意见办理资金下达与拨付,补偿资金按直接支付方式拨付区财政。可给予区政府一定的工作经费和奖励。

为综合平衡全市的征收补偿工作,征收项目涉及的评估、测绘、勘界、房屋拆除、渣土清运、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等工作由市住建局委托,区政府对工作进度、工程量认定后,市住建局根据行业收费标准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

七、征收补偿工作研判机制

主城区建设改造指挥部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商、研判,重大事宜上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八、其  

1.市不动产登记、交易等相关部门自被征收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或交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实物置换房源的产权登记等事宜,产权性质载明“私有房产”。  

2.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长治市城市规划区附着物补偿指导价

2.长治市城市规划区树木补偿指导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