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征收类
(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1.事项编码:1900-D-001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征收
3.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城建〔1993〕410号、晋价涉字〔1993〕177号、财税〔2015〕68号、晋财综〔2015〕72号
4.检查流程:缴费申请—材料核实—缴纳处理费—转入财政专户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5829588
7.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
(二)污水处理费
1.事项编码:1900-D-002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征收
3.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规范性文件】国发[2000]36号,计价格[2002]515号,计价格[1999]1192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晋财综[2015]20号
4.检查流程:缴费申请—材料核实—缴纳处理费—转入财政专户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2189090
7.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189090
二、行政检查类
(一)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检查
1.事项编码:1900-J-001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4.检查流程: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2026472
7.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检查
1.事项编码:1900-J-002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4.检查流程: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2026472 2041078
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
1.事项编码:1900-J-003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28号
第三条 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4.检查流程: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2110310
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
(四)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检查
1.事项编码:1900-J-003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
地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不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四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晋建房字〔2012〕71号)
三、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动态管理。各市、县(市)要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企业动态监管体系,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全面记录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作为企业资质延续、升级的重要依据,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及时清出。
(二)加强跨区域经营管理。各市、县(市)审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跨市域、县域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同时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4.检查流程: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
(五)城市供水活动的检查
1.事项编码:1900-J-005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实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4.检查流程: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2041078
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
(六)城市排水活动的检查
1.事项编码:1900-J-006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4.检查流程: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6032380
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
(七)燃气经营许可的检查
1.事项编码:1900-J-007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4.检查流程: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2026058
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
(八)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检查
1.事项编码:1900-J-008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4.检查流程: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2026058
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
(九)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检查
1.事项编码:1900-J-009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 国务院第158号令
第七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4.检查流程: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2041087
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
(十)对因工程建设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检查
1.事项编码:1900-J-010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 国务院第158号令
第七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4.检查流程: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2041087
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
(十一)对在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的检查
1.事项编码:1900-J-011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4.检查流程: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2047740
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
(十二)对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检查
1.事项编码:1900-J-012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48号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4.检查流程: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2047740
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
(十三)对商品房现售核准的检查
1.事项编码:1900-J-013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48号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4.检查流程: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2047740
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
(十四)对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1.事项编码:1900-J-014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4.检查流程: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2041087
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
(十五)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行为的行政检查
1.事项编码:1900-J-015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二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对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单位应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建立健全防震减灾责任制度,并定期检查考核。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4.检查流程: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2021575
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
(十六)对违规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估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1.事项编码:1900-J-016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二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对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单位应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建立健全防震减灾责任制度,并定期检查考核。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4.检查流程: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2021575
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
(十七)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估或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结果进行抗震设防的行政检查
1.事项编码:1900-J-017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二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对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单位应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建立健全防震减灾责任制度,并定期检查考核。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4.检查流程: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2021575
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
(十八)对城镇燃气行业工作的监督管理
1.事项编码:1900-J-018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4.检查流程: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2041087
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
(十九)对公租房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1.事项编码:1900-J-019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住建部令第11号)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4.检查流程: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2047740
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
(二十)对未经竣工验收或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等情形的行政检查
1.事项编码:1900-J-020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4.检查流程: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2047740
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
(二十一)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行政检查
1.事项编码:1900-J-021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审查、评估等相关保护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指导和检查,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组织申报、初审以及其他具体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4.检查流程: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2046537
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
(二十二)对公租房运营管理的行政检查
1.事项编码:1900-J-022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住建部令第11号)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4.检查流程: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2047740
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
(二十三)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行政检查
1.事项编码:1900-J-023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4.检查流程: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2021575
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
(二十三)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行政检查
1.事项编码:1900-J-023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4.检查流程: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2021575
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
(二十四)对建设单位履行安全责任监管的行政检查
1.事项编码:1900-J-024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国家、省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和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三)受理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四)查处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4.检查流程: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2030893
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
(二十五)对勘察设计文件质量的行政检查
1.事项编码:1900-J-025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国家、省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和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三)受理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四)查处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4.检查流程: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2021575
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
(二十六)对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行政检查
1.事项编码:1900-J-026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
(二)拟订民用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引导、扶持民用建筑节能事业发展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四)提供与民用建筑节能相关的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
(五)对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以及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4.检查流程: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2021575
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
(二十七)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
1.事项编码:1900-J-027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国家、省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和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三)受理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四)查处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4.检查流程: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2021575
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
(二十八)对公租房申请人、轮候对象、承租人资格的行政检查
1.事项编码:1900-J-028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住建部令第11号)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4.检查流程: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2047740
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
(二十九)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行政检查
1.事项编码:1900-J-029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八条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4.检查流程: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2021575
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
(三十)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检查
1.事项编码:1900-J-030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4.检查流程: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2030893
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
(三十一)对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行为的行政检查
1.事项编码:1900-J-031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4.检查流程: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2021575
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
(三十二)对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管
1.事项编码:1900-J-032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生活污水、垃圾集中收集和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水源地供水单位做好供水水质、水量的检测,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数据。
4.检查流程: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2041087
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
(三十三)对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1.事项编码:1900-J-033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4.检查流程: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2021575
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
(三十四)对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1.事项编码:1900-J-034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4.检查流程: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2021575
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
(三十五)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专业乙级及以下、事务所)申请及监理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
1.事项编码:1900-J-035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8号)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4.检查流程: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2021575
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
(三十六)对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资质、甲级资质申请及监理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
1.事项编码:1900-J-036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8号)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4.检查流程: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2021575
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
(三十七)对监理工程师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情况的行政检查
1.事项编码:1900-J-037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47号)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4.检查流程: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2021575
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
(三十八)对一级建造师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情况的行政检查
1.事项编码:1900-J-038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第153号令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4.检查流程: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2021575
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
(三十九)对二级建造师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情况的行政检查
1.事项编码:1900-J-039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第153号令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4.检查流程: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2021575
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
(四十)对甲级、部分乙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1.事项编码:1900-J-040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60号)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4.检查流程: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2021575
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
(四十一)对部分乙级及以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1.事项编码:1900-J-041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60号)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4.检查流程: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2021575
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
(四十二)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行政检查
1.事项编码:1900-J-042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4.检查流程: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2021575
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
(四十三)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1.事项编码:1900-J-043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2008]75号)
第二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制度,建立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
4.检查流程: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2021575
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
(四十四)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安全职责情况的行政检查
1.事项编码:1900-J-044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7号)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检查流程: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2030893
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
(四十五)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行政检查
1.事项编码:1900-J-045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建设部令14号)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4.检查流程: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2047740
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
(四十六)对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1.事项编码:1900-J-046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注册建筑师提供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设计文件(图纸);
(二)进入注册建筑师聘用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建筑师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注册建筑师正常的执业活动,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注册建筑师和其聘用单位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4.检查流程: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2021575
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
(四十七)对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1.事项编码:1900-J-04700-140400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注册建筑师提供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设计文件(图纸);
(二)进入注册建筑师聘用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建筑师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注册建筑师正常的执业活动,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注册建筑师和其聘用单位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4.检查流程: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公交:乘坐1路、10路、15路、18路、28路)
6.服务电话:0355—2022588 2021575
投诉电话:0355—2022588 2045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