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长治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长治市住建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局机关担负行政执法的科室及局属委托执法单位(以下统称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局属各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执法需要,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
第五条 局属各执法机构配备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适应的信息采集存储设备,已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应当依照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未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由各自根据执法需要合理配备。
严禁配备与本单位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应当合理、达标配备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对现有不达标的设备,要及时更换或更新淘汰,切实保证执法工作需要。
第六条 局属各执法机构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配备比例要求:
(一)A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多的业务科室,原则上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一台。
(二)B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多的业务科室,原则上不少于3名执法人员一台。
(三)C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少的业务科室,根据执法需要合理确定配备数量。
第七条 局属各执法机构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摄像分辨率支持1920×1080P摄影格式;
(二)具备较高像素不低于3000万;
(三)电池容量不低于2500mAh,持续录音录像不低于8小时;
(四)存储内存不低于16G;
(五)能够带钩高强度肩夹佩戴,360度旋转;
(六)内置芯片不低于安霸A7技术指标,确保摄录不卡顿;防护等级IP67以上防摔防水。
(七)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具备防爆、红外夜视、GPS定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
第八条 局属各执法机构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的类型可以参照公安部2016年执法记录仪和管理平台采购目录执行。
第九条 局属各执法机构音像记录设备配备费用,由市财政局根据部门实际需要,本着节俭、效率的原则统筹保障。
第十条 局属各执法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和使用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