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设,依据《长治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程序。
第二条 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执法决定信息公开的程序。执法单位对拟实施执法决定的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格式,制作执法决定文书,报局法规科审核后,由办公室负责在局官网发布。上级机关对信息公开途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已经公开的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应当更正不准确信息的,由实施执法决定的执法部门重新报至局法规科审核,并经局务会通过后,及时撤下原执法决定信息或更新。
第五条 广大群众和单位有证据证明公开的执法决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执法决定的执法部门予以更正,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