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修改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山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6年8月31日,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实施后,国家先后出台或者修改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我省也相继出台有关地方法规,对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作出新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对《山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公布,自2020年2月20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的主要依据是: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令第47号);
(二)《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999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二、《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主要修改了下列内容:
一是规范了城建档案工作管理部门名称。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建档案机构”统一修改为“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
二是删除了国家已经明确取消的城建档案保证金、城建档案利用有偿服务等条款。
三是明确了建设工程档案(以下简称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制度和工程档案验收参与竣工联合验收制度。
三、如何落实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制度?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县级以上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签订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与县级以上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机构)签署,明确建设单位、城建档案机构在工程档案形成、汇总、整理、验收、报送等方面的义务和职责。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认真落实责任,履行义务职责,共同做好工程档案的归档、移交等工作。
四、如何进行工程档案验收?
《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2019年8月,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也明确,联合验收事项包括工程档案验收,规定工程档案收集齐全,并整理完毕,方能通过审批管理系统提交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和山西省相关地方标准的要求,收集、汇总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各阶段形成的文件图纸材料,整理立卷归档,向城建档案机构申请工程档案验收。
城建档案机构按单位工程进行工程档案验收。通过验收的,核发档案接收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机构报送工程档案;未通过验收的,城建档案机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和建议,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整改,合格后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