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付强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在住宅小区推广建立非机动车充电车棚的建议》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在老旧小区改造中,我局已要求各县区住建局根据小区内布局进行建立非机动车充电车棚。但同时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推进居民住宅小区增设停放充电设施时,要依法征得业主同意,符合电容、规划等要求,按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须满足《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指南》(DB14/T2998-2024)以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防火技术标准》(DBJ04/T440-2023)等必要安全条件。

二、小区产权单位、业委会(物管会)或其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公开选取优质规模化充电设施安装运营企业单位,确定建设运营管理方案,签订建设运营合作协议,明确建设责任、安全责任,以及后期运营、维护、管理责任以及服务事项、标准、期限、收费标准、退出要求和协议到期后充电设施的处理方式等内容,务必要确保充电设施规范与安全。

三是要求各县区做好宣传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小区业主群、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宣传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危害、消防安全知识等内容,逐步增强居民消防安全意识。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我们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承 办 人:靳清平

联系电话:3010015

                             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