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备注
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28号
第三条 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市级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 10% 每年1次
2 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10% 每年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