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切实解决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经济发展不协调、不一致的问题,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开展招标投标领域政策文件修订清理工作的通知》(长发改体改函〔2024〕49号)要求,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现行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对《长治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长建发〔2005〕84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长治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长建发〔2005〕84号
2.长治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长建发〔2007〕93号
3.长治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长建发〔2011〕54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 长建发〔2012〕159号
5.关于实行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的通知 长建发〔2018〕135号
6.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的补充规定 长建发〔2019〕307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活动的通知 长建函字〔2021〕393号
8.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 长建发〔2021〕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