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图书馆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二节  理事

第三节 理事长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五节  秘书处

第五章  监事

第六章  管理层

第七章  员工管理

第八章  资产管理和财务制度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治市图书馆运行,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理事会、监事、管理层的运行规则,对理事会、监事及本馆全体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长治市图书馆。

第三条  本单位性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收集、整理、保存、传播、研究和利用文献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长治市太行西街178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财政核拨。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5343.5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行政主管部门:长治市文化和旅游局。

第八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长治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本单位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宗旨:读者第一服务至上

第十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对各类载体文献资源进行收集、采访、整理、储存、加工和开发;

(二)提供文献资源借阅、文献资源信息咨询与参考服务;

(三)文献数字化加工、地方特色数字资源建设;

(四)举办各类公益文化活动(如公益讲座、公益展览、公益培训等),满足群众信息需求,为群众终身学习服务;

(五)推进图书馆总分馆建设,推动地区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统筹和指导全区基层图书馆业务建设;

(六)组织和推动地区图书馆学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研究,促进图书馆事业整体发展;

(七)开展与同行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合作交流,丰富图书馆服务内涵,拓展服务外延;

(八)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与图书馆相关的其它业务。

第三章 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与义务:

(一)提出长治市图书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长治市图书馆理事会;

(三)向长治市图书馆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四)提名长治市图书馆的理事长,副理事长;

(五)监督长治市图书馆运行;

(六)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七)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二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监督机构,理事会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13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政府代表3名:长治市文化和旅游局、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治市财政局代表各1名。

政府方代表一般由行政主管单位提名,组织、编制、人事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产生。

(二)图书馆代表3名:馆长为当然理事,副馆长、职工代表各1名。

图书馆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为当然理事,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三)社会代表7名:图书馆界专家代表1名,文化艺术界代表1名;工商界代表1名;教育界代表1名;新闻媒体界1名;普通读者2名。

社会代表通过向社会公开招募,并由图书馆遴选后经主管单位审核聘任。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出和审议本馆章程及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

(三)拟定、审议本单位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四)审议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议本单位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五)审议本单位财务预决算;

(七)听取、审议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八)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九)促进本单位与政府、社会公众等的沟通,推进法人治理创新发展;

(十)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十一)决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理事会不单独设立办公场所。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与本单位行政办公室合并办公,承担理事会日常事务的处理及与本单位管理层的沟通协调事宜等。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办公人员2人,由理事会讨论决定产生。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六条  理事每届任期为 3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由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聘书,但不因理事资格在图书馆另外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七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

(一)热心社会公益,有诚信、有社会担当;

(二)在行业、业界或社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三)热爱图书馆事业,维护本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能根据图书馆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四)具备担任理事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熟悉并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十八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及图书馆开展业务活动有建议权、知情权、监督权;

(三)对管理层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五)关于图书馆发展的重大问题向理事会提案;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三)按要求参加理事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遵守并执行理事会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科学决策;

(五)广泛收集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并通过自身在行业或一定专业领域内的影响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图书馆事业发展;

(六)按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公开、披露图书馆涉密信息;

(七)不得利用理事身份牟取任何非法利益;

(八)决议或处理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报,自行回避;  

(九)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上报行政主管部门解除聘任,理事资格方可终止。

第二十一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造成图书馆损失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四)委派方或推选方建议终止的;

(五)法律法规和朔州市图书馆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理事推选方、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原理事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三条  理事退出产生的空缺影响理事会决议时,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理事长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其产生方式为行政主管部门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日常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经理事长授权,由副理事长代行理事长职权。

第四节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2次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图书馆馆长、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如遇重大特殊情况,理事长可立即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召开理事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议程;

(二)提前五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所有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通过充分协商,最终通过投票表决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编制理事会会议记录,由到会理事签名。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条  会议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实行多数票决原则,当表决票数相同时,理事长或其他会议召集人有权投决定票。

理事会决议分为一般事项决议和重大事项决议。一般事项决议须经参会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涉及章程修改、业务发展规划、重大业务计划等重大事项决议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图书馆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承担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理事会会议的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三)会议的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表决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监事

第三十三条  图书馆设监事行使监督职能,监事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向理事会报备。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图书馆财务;

(二)对理事会及理事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的行为损害图书馆的利益时,要求理事成员予以纠正;

(四)对管理层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监事设置两名。由文化主管部门纪检组成员和图书馆职工担任。理事会与监事会成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六章   管理层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馆长和副馆长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七条  管理层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管理本单位工作人员,组织开展服务外包;

(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落实本馆业务、行政发展规划等工作目标;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馆长、副馆长由行政主管部门任免,并报人事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签署本单位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六)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馆长作为图书馆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确认长治市图书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七章 职工管理

第四十一条 职工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经市政府人事部门核定批复、列入财政预算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及其他人员。

第四十二条 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本单位公共资源的权利;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的权利;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四)对本单位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六)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奖励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章与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二)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素养;

(三)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四)维护本馆权益和声誉;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根据《长治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长人发〔2009〕52号),本单位实行岗位管理。把编制和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劳务派遣岗位限额一并纳入岗位设置范围,进行合同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实行自主公开招聘。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定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全部实行公开招聘。招聘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实行以岗薪制为主,结合绩效考核的结构工资制。考核结果作为其岗位聘任、薪级调整、职务变动、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 在本单位从事读者志愿服务、研究交流、后勤保障等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聘用合同和其他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和经费使用应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最大限度的实现公益目标。

第五十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配备、管理

第五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的人事、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落实中央关于鼓励和倡导社会资金支持公共文化事业的精神,吸纳社会资金,优化公共文化服务。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理事会通过的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

(二)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

(三)本单位管理制度;

(四)《长治市图书馆章程》的修改情况;

(五)其他需要公布的重大事项。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八条  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本单位终止后,理事会在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长治市图书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理事会决定修改章程的。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并由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二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报行政主管部门审议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三条  涉及本章程主要内容发生重大改变或理事会认为应当进行整体性修改的,需实施整体性修改;其他修改的,采取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7年6月4日长治市图书馆首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报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长治市图书馆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签订之日起生效。




1.长治市图书馆政事权限清单.pdf